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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今實施 專懲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3日 2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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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經常遇到商家以“最終解釋權歸店方所有”、“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等為由拒絕消費者的一些合理要求。從13日起,隨著《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正式實施,這種做法將被明確為違法行為。詳細情況我們來連線中央臺記者汪群均。

  主持人:今天實施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跟消費者利益最密切的有哪些?

  記者:首先《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就要求訂立合同的時候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當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産損失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另外經營者和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當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是解除活動的權力,就是通常所説的最終的解釋權的問題。

  主持人:那麼所謂的霸王條款一般都是指什麼?今後商家如果在促銷中再出現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這種情況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記者:其實霸王條款現在變得很多了,不用再詳細的解釋這個概念。比如説經常碰到的,”本人已詳細閱讀上述條款,並完全接受條款內容”常常見於網絡。“店內財務丟失店主概不負責,産品處理不實行三包”,另外還有什麼最低消費、開瓶費等等,這些是很多的我們平常見到很多,不管怎樣的不平等、不公平條款,商家總會在最後加一句“最終的解釋權歸商家所有”,一言而蔽之,一旦發生糾紛的話就搬出護身法寶來。

  根據新的規定今後出現這種情況,工商部門可以對商家分別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是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