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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有望異地“漫遊”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2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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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王雲濤

社會保險法歷時三年終獲通過

  據新華社電經過四次審議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下午高票通過了社會保險法。這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從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明確養老保險可以進行轉移接續,到要求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加強對百姓“保命錢”的監管……社會保險法的通過和實施,關係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必將對我國社保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産生深刻影響。

  1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按月領取

  按照草案三審稿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有些常委委員認為,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應當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為此,草案四審稿將其修改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本次通過的社保法還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法律還同時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 異地就醫結算制度將建立

  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是異地就醫難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並建立異地協作機制,以便於確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草案四審稿在這方面增加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 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較分散。如何加強監管、保障基金安全?

  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4 老外在華就業也要按規參保

  近年來,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就業的情況有所增多。有些常委委員、部門提出,應當對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作出規定,這也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

  針對這個問題,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5 強化徵收確保“保命錢”不落空

  剛剛出臺的社會保險法還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針對欠繳社保費的現象,法律也規定了極有操作性的剛性應對措施: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解讀

  如何確保社保基金不被挪用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會管理的資産規模已達到7766億元,基金安全引人矚目。特別是近年來有關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時傳出,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有關專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成為制度的一個極大隱患。

  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充分吸收委員、代表的意見,就社保基金監管作出原則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這部法律還專設一章,對社會保險監管作出具體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