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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豪“被結婚”事件背後的蹊蹺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1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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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蘇泳任

  郝 佳

  “我倆連結婚證都沒有,怎麼能説離婚?”王傑説。

  王傑,四川九鼎集團創始人、執行董事。這家川南最大的商業零售企業的掌門人被一場突如其來的“離婚”官司搞得焦頭爛額。不僅如此,這場官司目前還引起了一系列的連鎖反應:九鼎集團旗下11家連鎖超市相繼關閉;集團位於自貢市區的兩家大型購物中心和近20家超市被迫停業;800多名員工下崗失業。

  富豪莫名其妙“被結婚”

  事情還要從2008年講起。

  2008年8月26日,一個名叫劉婭的女子一紙訴狀將王傑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其與王傑的婚姻關係,也就是説要和王傑離婚,並要求對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所涉財産金額高達3519萬元。

  王傑被搞懵了,他自從1995年與前妻離婚後就一直沒有再婚,怎麼突然有人要和他離婚呢?

  其實,這名女子對王傑來説並不陌生。王傑與劉婭相識于1996年,1997年建立戀愛關係。

  戀愛女友突然變成了結發夫妻,這讓王傑百思不得其解。雖然自己絞盡腦汁也沒想起來是什麼時候和劉婭一起去登記結婚的,可劉婭卻拿出了證據,證明她和王傑是履行過結婚登記手續的“合法夫妻”。

  劉婭出示的關鍵證據是兩份書證,一份是《結婚申請登記書》,其上標注的申請時間為1997年1月27日;另一份是《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其上標注時間為2001年12月31日。

  劉婭稱自己和王傑是于1997年1月27日在自貢市自流井區新街辦事處登記結婚的,後結婚證書霉爛,兩人又于2001年12月31日申請自流井區民政局出具了《夫妻關係證明書》證明兩人為合法夫妻。

  最終經過區、市兩級法院四次開庭審理,終審判令王傑、劉婭離婚。

  對此,王傑堅持認為是劉婭偽造了相關證據,惡意訴訟企圖瓜分自己的財産,並提出民政局審核材料失職,涉嫌行政違法。

  那麼究竟是王傑負心反咬一口,還是劉婭貪財惡意訴訟?在這起訴訟中,民政局是否存在行政違法行為?

  《結婚申請登記書》效力遭質疑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我國實行登記結婚制度,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登記手續是締結合法婚姻的唯一有效途徑。因此,婚姻登記機關所留存的婚姻登記檔案是除結婚證書外能夠證明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最直接憑證。而劉婭訴王傑離婚案的蹊蹺之處恰恰在於既無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書,雙方當事人又對結婚申請登記書的真實性産生了爭議。

  此案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對於劉婭與王傑是否在1997年1月2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只有一項直接證據,即劉婭所提供的《結婚申請登記書》。

  “我根本沒有跟她去簽什麼申請書。”王傑説。同時,他還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顯示,劉婭所出具的結婚申請登記書上“劉婭”、“王傑”的簽名均為劉婭的筆跡。

  實際上,關於簽名真實性的認定,可謂一波三折。繼一審否認自己代簽之後,二審程序中劉婭又認可《結婚申請登記書》中“王傑”的簽名並非王傑本人的字跡。同時,劉婭要求對該申請書中指印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四川光明司法鑒定所鑒定後作出了不具備鑒定條件的結論。

  那麼,指紋無法鑒定、簽字非本人親自所寫的一份《結婚申請登記書》是否可以作為認定當事人雙方婚姻關係的依據?

  “當然無法證明。”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顯東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雙方有締結婚姻的真實意願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而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名和捺印則是這一實質要件的外在形式錶現。因此,在申請結婚的文書和結婚登記記載中的簽名必須為本人親自書寫,才能承認其合法有效。”

  李顯東進一步指出:“婚姻關係的成立,需要完備兩個行為。一是民事行為,即雙方當事人達成結婚的合意;一是行政行為,即婚姻登記機關的批准。《結婚申請登記書》僅僅是對合意的證明,並不能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就作出了批准的行政行為,進而也不能證明婚姻關係的合法成立。”

  本案的另一個細節是,王傑和劉婭都曾離異。而《四川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再婚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後,還應在離婚證件的原件上註明再婚的時間、地點和配偶姓名,加蓋印章後交還當事人。

  然而,王傑與前妻劉某的離婚調解書(1995自法民初字第275號)上,並沒有任何關於王傑再婚的標注。

  那麼,是劉婭和王傑的婚姻根本不存在,還是婚姻登記機關在登記時未履行審查和標注義務?

  單位介紹信晚于結婚登記申請

  調查過程中,一份由四川省自貢日報社(原告劉婭的原工作單位)開具的介紹信頗為引人注目。這份介紹信的內容為介紹劉婭到自流井區新街街道辦事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出具時間為1998年11月21日。而劉婭所主張的登記結婚時間為1997年1月27日。如果劉婭所述屬實,單位何以在她婚後一年又再次開具結婚介紹信?

  對此,新街辦事處一位姓羅的黨工委副書記表示,2002年之後婚姻登記事項已不在街道辦辦理,之前負責辦理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或調動或退休,已很難聯絡上,因此無法提供關於婚姻登記的任何信息。

  消失的證明背後疑點頻現

  本案中,原告劉婭提出的另外一項重要證據是2001年12月31日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申請書。

  據法律界人士介紹,與《結婚申請登記書》一樣,《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其證明效力也只及于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而不能直接證明民政部門最終是否發出了《夫妻關係證明書》。

  那麼,民政部門當時是否發出了《夫妻關係證明書》呢?

  據了解,本案一審判決書和二審判決書(2009自民一終字第168號)中,均未找到關於《夫妻關係證明書》的記錄。

  “難道《夫妻關係證明書》也像結婚證一樣爛掉了嗎?”王傑認為,如果當時有關部門真的出具了證明書,就應當拿出原件。

  王傑的疑問是:“既沒有結婚證,又沒有《夫妻關係證明書》,憑什麼説我和她是夫妻?”

  然而,劉婭不僅出示了《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這一證據,還出示了兩份《婚姻狀況證明》來輔證她與王傑確實提出過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申請。

  “《婚姻狀況證明》是假的,《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也是假的。”王傑拿出3份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書,指證劉婭出具的證據全屬偽造。

  王傑認為,關於《婚姻狀況證明》的兩份鑒定書最終的鑒定意見顯示:出證員簽名欄中的“馮翔宇”署名字跡與樣本打印件及相應的電子文書上“馮翔宇”署名字跡的原書寫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所蓋九鼎集團印章也與樣本不符。

  另一份鑒定書則表明,《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中的簽名均為劉婭所書寫。

  在多份關鍵證據的真實性無法得到確認的情況下,二審中,劉婭再次拋出重磅炸彈——兩份證明書。一份由自流井區新街街道辦出具,證明劉婭與王傑于1997年1月27日在該處辦理了結婚登記,並領取了證號為97016的結婚證;另一份由自流井區民政局出具,證明該局確于2001年12月31日出具了自井民(2001)字第095號《夫妻關係證明書》。

  對此,李顯東認為,“如果民政局確實出具過《夫妻關係證明書》,就應有原件;如果沒有原件,就應按照程序補領或補辦,而不是出具證明來證明我出過這樣的證明”。

  “即使民政局真的是想要證明他曾經出具過《夫妻關係證明書》,也無法據此證明當時出具證明書的程序是合法的。”李顯東説。

  自貢市自流井區民政局副局長王瑛説:“開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是多年前的事,現在對於結婚證遺失、毀損的,統一按照補領結婚證的規定進行處理。”

  那麼,按照正當程序應如何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補領結婚證書呢?根據《四川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書》需提交戶口本、身份證及《婚姻狀況證明》等文件,同時明確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定。

  值得推敲的是,本案中民政局認定其出具所謂的《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時間是2001年12月31日,而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落款時間為2002年1月4日,比出證時間晚了整整4天。民政局何以在當事人未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情況下就發出《夫妻關係證明書》?

  為了弄清疑問,王傑以自貢市自流井區區政府、區民政局偽造虛假婚姻登記檔案為由,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請求最高檢查明事實真相。

  王傑的代理律師何洪潮透露,目前,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已經介入,對此案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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