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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賠償標準開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1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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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1月10日電 (記者崔鵬)國家旅遊局日前公佈《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徵求意見稿)》,11月10日—17日就旅遊服務熱點問題徵求修改意見。年底之前,標准將正式出臺。

  《徵求意見稿》第五條提出,旅行社與遊客簽訂合同或收取旅遊者預付旅行費用後,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未提前通知旅行者,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強迫購物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提出,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或縮短遊覽時間的,每次按全部旅遊費用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全部旅遊費用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對旅遊行業時有出現的轉團、拼團問題,《徵求意見稿》提出,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應全額退回旅遊者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

  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質量監督處處長段國強説,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出,“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旅行社應退還增收的費用”,就是根據近幾年出現的新情況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