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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行政案件敗訴一把手或被免職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0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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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鄭州11月9日電 記者鄧紅陽在“民告官”案件中,如果行政機關因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敗訴,那麼,政府在追究這個行政機關執法過錯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單位行政首長和責任人的責任。鄭州市政府8日下發的《行政敗訴案件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鄭州市政府規定,行政機關及其責任人員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存在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行為;違反規定程序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的,應當追究其敗訴過錯責任。

  “過去,在責任追究中,往往有推諉扯皮的現象。今後,這種現象將得到遏制。”鄭州市政府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根據新的規定,敗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與名義主體不一致的,追究實際責任人的敗訴過錯責任。敗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時,應當連帶追究敗訴過錯責任。應當承擔行政敗訴過錯責任的責任人員,不因工作調動而免予追究行政敗訴過錯責任。對行政機關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敗訴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適用,對因行政敗訴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

  在責任追究方式上,對行政機關採取書面告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等形式,對行政首長和責任人的處罰包括:訓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現工作崗位、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去領導職務、行政處分等。

  “與以往不同的是,規定對從重處罰環節進行了細化,具體操作性更強。”據鄭州市政府有關負責人介紹,具有以下情形的,將從重處罰:同一年度內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應追究行政敗訴責任的;轉移、銷毀有關證據,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礙、干擾行政敗訴責任調查、追究的;打擊、報復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因行政敗訴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其他惡劣影響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

  這位負責人表示,在調查行政敗訴過錯責任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