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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萬新奔馳竟是二手車 法院判退款並賠110萬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5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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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萬新奔馳竟是二手車

  銷售方存在欺詐,法院判其退款並賠110萬

  羊城晚報訊記者楊輝、通訊員番法宣報道:家住番禺區的男子蘇某遠花了120余萬元在番禺某汽車銷售公司買下一輛新奔馳轎車,開了一段時間後,發現問題,修理後得知所謂的新車竟是一輛二手車。數次索賠無果之下,蘇某遠將賣車的廣州某銷售公司訴至番禺法院索賠。番禺法院判決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給蘇某遠,同時賠償110多萬元損失。

  2005年12月31日,家住番禺的蘇某遠與廣州某銷售公司簽訂《車輛銷售合同》,約定購買銀色05款奔馳S350轎車一輛,單價略微超過120萬元。2006年3月提車後,車輛出現問題,銷售公司僅按約定更換輪胎,一直未提供原廠“證明”。

  2006年10月30日,蘇某遠發現奔馳轎車發動機冷車時産生異響,將轎車送至奔馳轎車廣州定點維修廠維修。此時維修廠技術員告訴他,這輛轎車的上牌日期為2004年12月14日,2006年12月24日保修到期,上牌後多次進廠維修。這意味著蘇某遠購買的奔馳是一輛二手車。2006年12月之後,新買的奔馳轎車過了保修期,蘇某遠花費的修理費就近萬元。為此他多次找銷售公司協商處理,均無結果。

  法庭上,蘇某遠認為銷售公司在銷售車輛中存在嚴重欺詐行為,要求法院判令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120多萬元,同時賠償他一倍以上,即120多萬元的損失。

  經法院審理查明,蘇某遠購買的奔馳轎車于2005年1月及11月,的確在奔馳授權維修中心上海某汽車修理公司進行了兩次維修。

  番禺法院法官認為,銷售公司將修理過的奔馳轎車作為新車銷售給蘇某遠時,有進行虛假説明及以修復車冒充正品車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120多萬元給蘇某遠,同時還要賠償蘇某遠的損失110多萬元。案件訴訟費2.5萬元由銷售公司負擔,蘇某遠則將有問題的奔馳車退回給銷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