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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次年會重點探討懲治預防腐敗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5日 06: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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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于11月2日在澳門開幕。來自144個國家和地區、12個國際組織和機構的700多名代表參與,重點探討如何加強反腐敗的國際合作。

  反腐合作是國際社會面臨的重要任務

  “腐敗現象是公共權力領域的公害,是影響各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跨國現象,是危害人類社會的痼疾。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有效懲治和預防腐敗,建設和諧家園是各國人民的共同期盼,是各國當前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課題。”

  中國首席大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開幕式上致辭時講的這番話,是與會者的共識,也道出了本次會議的主旨。

  國際檢察官聯合會主席、愛爾蘭共和國總檢察院檢察長詹姆斯漢密爾頓説,“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利用公權力以權謀私,最常見的腐敗就是收受利益;在經濟市場中,壟斷市場或參與其它影響市場的行為,也是一種腐敗。他認為,權力過分集中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就容易出現腐敗。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外,建立制衡機制亦能有效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他指出,國際合作對反腐敗工作起重要作用,只要認識、尊重彼此的基本原則,以及遵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加強國際合作,就能有效打擊腐敗及犯罪行為。

  聯合國秘書長代表迪米特裏弗拉西斯説,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由各地專門機構組成。雖然組織的職責、結構、運作方式各不相同,但均有一個共同任務,就是在不斷變化的環境中預防和打擊腐敗。因為腐敗非常複雜,而本土工作又異常艱巨,因此各組織均面臨一系列的挑戰,必須通過共同學習、分享經驗來支持彼此工作。

  澳門特區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説,部分國家和地區腐敗犯罪的危害和打擊的難度,已達到不得不借助國際合作來共同應對的嚴重程度。因此,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對於有效執行國際反腐敗公約具有重要意義,他相信反貪局聯合會的機制將成為國際合作打擊犯罪,尤其是腐敗犯罪的典範。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為反腐做出積極貢獻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立,是第一個以各國反貪機構為成員的國際反腐敗組織,其宗旨是積極推動《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效實施。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賈春旺,作為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任主席在會上簡要回顧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成立4年來的工作。

  他説,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忠實履行章程,努力踐行宗旨,為促進各國、各地區反貪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反腐敗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同。一是大力推動《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效實施,先後發表並向《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大會遞交3個會議宣言,呼籲尚未加入公約或批准生效的國家儘快加入或批准生效等;二是全面增進各國、各地區反貪執法機構之間的聯絡、交流和合作,已召開三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在多個國家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並積極發揮協調職能,妥善處理會員提出的國際合作訴求等;三是不斷發展壯大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擴大國際影響。聯合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已遍及五大洲140多個國家的檢察、司法、反貪、監察、審計等執法機構,成為國際反腐敗領域一支不可忽視的新生力量。

  迪米特裏弗拉西斯和詹姆斯漢密爾頓先後在發言中對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工作給予積極評價。

  曹建明在會上介紹了中國政府的反腐工作。他説中國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反腐倡廉建設,圍繞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敗方針,不斷加大教育、制度、監督、改革、糾風、懲治等工作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中國檢察機關作為懲治腐敗犯罪的專門司法機關,2008年以來每年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3萬餘件,同時,高度重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普遍設立預防機構,為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檢察機關已與100多個國家的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簽署了合作協議或合作備忘錄,不斷深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聯手打擊跨國、跨區域有組織犯罪及腐敗犯罪的合作措施。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何超明説,澳門已建立了以國際條款為原則,《刑事司法互助法》為主導,刑事訴訟法律補充適用的三個層次的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框架。

  探討五方面合作懲治預防貪腐

  在4天會期裏,與會代表討論的主題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四章“國際合作”,重點探討引渡與被判刑人移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聯合偵查和特殊偵查手段等問題。

  曹建明就進一步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提出三點建議: 

  第一,加大合作力度,增強打擊跨國、跨區域腐敗犯罪實效。各國、各地區反貪執法機構應高度重視並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公約的框架下,通過雙邊或多邊對話、談判,努力在關鍵問題上消除分歧、達成共識,完善合作機制,加大合作力度,增強打擊效果,真正形成打擊跨國、跨區域腐敗犯罪的合力。 

  第二,加強對話與交流,提高反腐敗工作能力。各國、各地區反貪執法機構應當更加注重反腐敗經驗的交流和分享,建立和完善經常性對話交流機制,加強在反腐敗前沿課題研究上的合作,更加注重對預防和打擊新型腐敗犯罪問題的共同研究和探討,借助國際社會集體智慧提高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的能力。

  第三,落實援助措施,促進反腐敗工作的平衡發展。反腐敗工作有經驗、有能力的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應當進一步加大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反貪執法機構的援助力度,認真履行公約規定的援助條款,促進反腐敗工作平衡發展。

  與會者在發言中也提出,應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反腐敗工作合作機制。在堅持主權原則的前提下,各國反貪執法機構應靈活運用司法協助、引渡、遣返、民事訴訟等途徑加強合作,探索和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當前合作的重點應是對貪腐犯罪嫌疑人的境外追逃和追贓工作。開展境外追逃工作,應儘量採取引渡方式,對於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的,應積極開展締約磋商。對於簽訂引渡條約確有困難的,應尋找可替代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為被請求國遣返或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