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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漏景點 遊客可索賠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2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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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最高法院公佈《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範圍以及合理界定旅遊經營者的責任。根據該司法解釋,旅遊經營者公佈旅遊者個人信息需擔責、旅遊者有權主張霸王條款無效等。該司法解釋昨起正式開始施行。

  遊者個人信息受到保護

  《規定》在民事司法解釋中第一次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定》第九條明確,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洩露旅遊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行社霸王條款將受約束

  《規定》第六條明確,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遊客行李丟失可索賠

  大到旅遊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遊者的行李物品等安全,司法解釋均作出了規定。《規定》指出,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行社返還費用有規定

  《規定》明確指出,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二)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未經遊客同意不得轉團

  《規定》指出,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遊合同、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行社漏景點要賠償

  《規定》指出,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遊客自行活動受傷不賠償

  《規定》指出,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未經導遊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産損失,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晨報記者 顏斐

  ■記者追訪

  《規定》成業內裁判尺度

  旅遊法專家、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韓玉靈教授:《規定》是一把雙刃劍,既對遊客合理維護自身權益有了明確規定,也約束了遊客不理智的維權行為,從而維護了旅行社的經營,從很大程度上能夠減少雙方糾紛的發生。在我國《旅遊法》遲遲未出臺的背景下,《規定》首次針對旅遊行業出臺統一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義。

  所謂霸王條款舉例來説就是,如果遊客在簽旅遊合同的時候沒有發現某些條款損害了自身利益,但旅遊費用已經繳納,合同已經簽署,一旦和旅行社産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判定這些條款確為霸王條款,那麼根據《規定》,法院將維護遊客權益。

  在不可抗力發生時,遊客和旅行社發生糾紛的事情常有發生,在遊客不理智的維權行為面前,旅行社的權益如何得到保護。韓玉靈舉例説:“比如因為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旅遊者要求賠償,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於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改變了旅遊行程,産生了需要退費的情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實際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晨報記者 吳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