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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帶著精神病妻子離婚 娘家人起訴政府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1日 22: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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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4年的妻子突患精神病,丈夫竟帶著她到鎮政府把婚給離了!

  女方年邁的父母認為鎮政府沒有盡到辦離婚證的審查之責,將其告上法庭。10月29日,該案在市二中院開庭審理。

  發懵:女兒女婿離婚了!

  2月26日下午,家住開縣渠口鎮茶香村的劉本菊,從親戚口中得到一個有些不知所措的消息:女兒和女婿離婚了。

  説起自己的女兒,劉本菊不住地嘆息:早在2005年9月,女兒陳春花經人介紹,和後來的丈夫李茂華相識,4個月後兩人舉辦了婚禮。2007年6月,陳春花生下一個女兒,變故從此開始———她得了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我女兒有精神病,稍微看一下就能看出來,這種情況是不能離婚的。這個婚是怎麼離的呢?”

  5月27日,開縣法院宣告陳春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其母親劉本菊為監護人。

  委屈:他們兩人很正常!

  6月初,劉本菊一紙訴狀把渠口鎮政府告到了開縣法院,要求撤銷發給女兒和女婿的離婚證。

  法院開庭審理時,渠口鎮政府覺得有點“冤”:李茂華和陳春花到鎮政府辦理離婚手續時,提供了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等,工作人員見兩人面色從容、均能正確回答問題,雙方還一再聲稱是自願協商離婚的,對離婚協議,以及鎮政府提供的書面手續,兩人在按手印時,是在工作人員面前辦理的。

  工作人員還回憶,整個過程沒有看到兩人傷和氣,也沒有看出有任何欺騙、脅迫的蹤影,兩人的行為也很正常。所以,就給他們辦理了離婚證。

  法院:撤銷會造成重婚?

  李茂華沒有到庭。

  開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工作人員對兩人進行了詢問,並審查各種材料和證明。根據法庭調查,陳春花沒有發病,沒有表現出精神異常。

  法院表示,離婚登記一經作出,當事人就獲得了和其他人結婚的權利。法院如果判決撤銷“不違背法律規定”的離婚登記,將造成對離婚當事人重新結婚權的侵犯。由於李茂華沒有到庭,不知道他是不是已經和其他人結婚,如果盲目撤銷該離婚登記,具有造成重婚的可能性。

  9月7日,開縣法院判決駁回陳春花的訴訟請求。

  劉本菊為了給女兒討一個説法,遂委託了重慶錦揚律師事務所尹恒、傅小波律師向市二中院遞交了上訴狀。

  爭議:該不該查她有病

  10月29日,市二中院開庭審理的這起特殊的離婚行政官司,受到很多市民的關注,不少人紛紛前往旁聽。

  代理律師尹恒表示,陳春花有精神病,作為丈夫的李茂華肯定是知道的。兩人去辦理離婚手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查驗相關的證件和手續。

  《婚姻登記條例》明確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所以,作為發離婚證的渠口鎮政府,有責任去查證離婚雙方的真實情況。“有要想和有精神病的人離婚,只能通過法院判決,而不是通過鎮政府去離婚。”尹律師表示。

  渠口鎮政府仍表示,目前的證據表明,辦離婚證的當天,看不出陳春花有精神病。

  法院審理後表示,合議後再作判決。

  “和她一説話,

  就知道她有病”

  昨日,記者聯絡上陳家周圍的一些鄰居,説起陳家的事都連連説造孽。鄰居們説,陳家和李家是同村,兩家也相隔不遠,村民都知道陳春花經常深夜外出,去挨家挨戶敲門“擾民”,當地村民是苦不堪言,甚至小孩知道她來了,都會哭鬧不止。

  “其實,她站在你面前,和她一説話就知道她有沒有精神病了。”鄰居們都這樣描述陳春花的狀況。

  □新聞縱深

  她的權利應當怎樣救濟

  長期從事律師工作的市人大代表段茂兵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茂華明知自己的妻子有精神病,如果要想和妻子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不可能通過登記離婚。

  段茂兵表示,這個案子折射出我國婚姻登記信息管理上的疏漏問題。陳春花作為一個精神病人、作為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權利應當怎樣救濟?

  另外,目前重慶乃至全國尚未建立婚姻登記信息的聯網查詢制度。本案中,如果在領取離婚證直至案件審理的這段時間,李茂華已經與其他人登記結婚,那麼二審法院如果撤銷了陳春花與李茂華的離婚登記,李茂華就可能涉嫌重婚。

  針對類似情況,段茂兵呼籲有關部門應儘快建立婚姻登記信息的聯網查詢制度,以防止不必要的麻煩。

  記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