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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臨高兩幹部詐騙獲刑 保留公職工資照領(圖)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9日 03: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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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幹部詐騙獲刑 保留公職工資照領

  臨高紀檢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人性化處理;省人保廳:2007年6月前相關條例未明確規定“公務員被判刑的,給予開除處分”

  核心提示

  近日,臨高縣有群眾向海南特區報反映,該縣有兩名幹部,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緩刑後仍保留“鐵飯碗”,工資照領。不久前其中一人被提拔為臨高縣林業局林政股負責人。

  臨高這兩名幹部被判緩刑後為何仍然保留公職?當地群眾和有關部門對此有何看法?就群眾所反映的情況,海南特區報記者近日前往臨高進行採訪。

  記者 廖自如 文/圖

  犯詐騙罪

  兩幹部均被判三緩三

  記者近日從臨高縣人民法院了解到,陳某某原是臨高縣多文鎮副鎮長,黃某某原是臨高縣林業局機關工作人員。2005年6月初,涉嫌貪污的陳某某和黃某某先後向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投案,並積極主動地退出贓款。2005年6月13日,陳某某和黃某某被依法逮捕。

  經臨高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9月間,被告人黃某某和陳某某等人到臨高縣多文鎮鳳雅村委會,對退耕還林的土地面積進行測量和檢查驗收造林情況。被告人陳某某與多文鎮鳳雅村委會黨支部書記王某商量,以王某的名義偽造承包林地的相關資料,並將偽造的退耕還林資料交給被告人黃某某,由黃某某將該資料報送臨高縣退耕還林辦公室審批。2004年2月至12月間,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先後從退耕還林辦領取糧食補助款共計人民幣26660元。被告人陳某某分得贓款13150元,黃某某分得贓款10510元,王某分得贓款3000元。

  法院還查明,2004年春節前,被告人陳某某向多文鎮抱利村村民王秀珍要身份證,然後私自偽造王秀珍40畝退耕還林地的相關資料交給被告人黃某某,由黃某某報送臨高縣退耕還林辦公室審批,陳某某和黃某某從2004年4月至12月間,先後5次從退耕還林辦領取糧食補助款共計人民幣19400元,陳某某和黃某某各分得贓款9700元。

  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後,于2005年5月16日對此立案調查。

  2006年3月20日,臨高縣人民法院分別對陳某某和黃某某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000元。

  被判刑後

  兩幹部仍回原單位上班

  陳某某在被判刑前是臨高縣多文鎮的副鎮長,負責協助臨高縣退耕還林測量、檢查驗收等方面的工作;黃某某被判刑前是臨高縣林業局機關工作人員。

  近日,臨高縣一些群眾向本報反映,陳某某和黃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刑罰後仍回原單位工作,保留“鐵飯碗”,沒有被開除,每月照領工資。令人無法理解的是,黃某某在被判刑以前只是臨高縣林業局的普通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後不僅保留公職,不久前還被提拔擔任臨高縣林業局林政股的負責人。當地群眾對黃某某獲刑後仍被提拔一事議論紛紛。

  近日,記者在臨高縣臨城鎮街頭隨機採訪了部分群眾,不少人對陳某某和黃某某被判刑後仍保留公職、領取國家工資的一事表示無法理解;也有個別市民表示,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辦事,無可厚非。

  臨高縣某機關幹部王先生對記者説:“法院都判刑了,從情理和法規上來説,這兩個人應該是國家的"罪人",已經不是一名合格的公務員了,為什麼還要對他們如此"厚待"?我個人認為,臨高有關部門的這種做法不妥。”

  記者調查

  兩獲刑幹部均保留公職

  就群眾反映的臨高兩名幹部被判緩刑後仍“吃皇糧”一事,記者近日前往臨高展開調查。

  記者在臨高多文鎮政府辦公室的幹部職工分工安排表上看到了陳某某的名字。多文鎮鎮委書記符乃文説:“陳某某被判刑後,雖然保留他的公職,但是不再擔任副鎮長職務,只是作為鎮裏的普通幹部職工使用。目前陳某某還在鎮裏工作並領取工資,現在他是多文鎮派到抱利村委會工作組的一名鎮政府工作組成員。”

  記者從臨高縣林業局獲悉,黃某某目前仍然在臨高縣林業局工作,並且擔任林政股負責人。臨高縣林業局局長符江生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就讀于某林業大學的黃某某畢業後被分配到臨高縣林業局工作,他的業務水平工作能力比較強,因為他以前年輕,對自己要求不嚴,在辦理退耕還林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承包林地的相關資料,虛構退耕還林事實,騙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後來受到法律的懲罰,令人感到痛心。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保留了黃某某的公職。由於林業局林政股原來的股長被派到林業服務中心工作,2009年12月24日經臨高縣林業局黨委擴大會決定,由黃某某暫時代理負責林政股的工作,但沒有下發職務任命文件。先把黃某某當作一般幹部使用,以觀後效。黃某某暫時代理負責林政股的工作是局黨委擴大會議集體作出的決定。“人犯了錯誤,不能一棍子打死。他還年輕,應該給他一個改過的機會!”符江生説。

  紀檢部門

  按相關規定人性化處理

  昨日,記者就此採訪了臨高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麥朝政。麥朝政説,臨高紀檢監察部門是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的。陳某某和黃某某二人犯罪的時間在2003年和2004年,兩人被判緩刑的時間是2006年3月。在2007年6月1日前,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給予開除處分。在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後,陳某某和黃某某曾向紀檢部門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實,並積極主動退出贓款。因此臨高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決定,給予陳某某和黃某某人性化處理,保留他們兩人的公職,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

  記者隨後從臨高縣監察局了解到,2009年7月13日,經臨高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對臨高縣林業局2009年6月9日《關於請求解除黃某某行政處分的報告》作出批復:根據有關規定和黃某某的工作表現,同意解除對黃某某的行政處分。

  省人保廳

  2007年6月1日前

  尚未出臺相關規定

  昨天,記者就此情況採訪了省紀委辦公廳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告訴記者,省紀委負責對黨員幹部的違法違紀行為在黨紀政紀處分方面進行監督和調查處理,而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由省人保廳進行監督和調查處理。

  省人保廳公務員考核獎懲培訓處的工作人員昨日告訴記者,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但是,在2007年6月1日以前,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參照原來的相關條例進行處理,並沒有明確規定要給予開除處分。所以,臨高縣有關部門對黃某某和陳某某的處理,並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對話當事人

  “我一定會珍惜機會,好好工作”

  就臨高兩名幹部被判刑後工資照領,其中一人不久前被提拔為林業局林政股負責人一事,記者昨日分別採訪了兩名當事人。他們對過去的事情深感後悔,表示今後一定會珍惜機會,好好工作。

  記者問陳某某:作為曾經的一名副鎮長,因為觸犯了法律,現在成為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員,你有什麼想法?

  陳某某:我以前財迷心竅,做了觸犯國家法律的事。案發後,我投案自首,並主動退出贓款22850元。我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被處罰金2000元。隨後我被開除了黨籍,並被撤銷了副鎮長職務。感謝組織上給我保留了工作。我以後一定會珍惜這個機會,努力工作,報答組織對我的關心和愛護。

  記者問黃某某:你曾經是一名年輕有為的機關幹部,卻因犯詐騙罪被判了緩刑,你現在工作情況怎麼樣?

  黃某某:往事不堪回首。我以前辜負了父母的培養和組織的信任,做了觸犯法律的事。現在組織上給了我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我痛定思痛,以後一定會倍加珍惜這個機會,好好工作,將功贖罪,老老實實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來源:海南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