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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喜亦憂話説警察執法“黑匣子”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3日 08: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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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2月10日起,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要求基層民警在執法的過程中,胸前必須佩帶攝像頭,對執法現場進行即時攝錄,並傳回公安分局由督察部門記錄入檔,保存一年。這套現場錄像設備名為“規範執法通”,俗稱“黑匣子”,是北京市公安局為了監督、規範民警執法過程而購置的(10月12日《中國青年報》)。

  警察執法佩帶“黑匣子”,其好處顯而易見。這種可視化的監督,有利於對民警執法活動進行即時性和過程性的管理,並能夠提供取證上的便利。“從嚴治警”,多年來三令五申,但收效一直不盡人意。時有媒體披露,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態度生硬、行為粗暴,甚至野蠻執法,暴力執法,嚴重侵犯公民權益,而事後又因行為人拒不承認,無法定案處理,不了了之。當然,現實中也存在報道中民警所抱怨的情況,民警“出警執法,容易被‘陷害’”。明明是文明執法的,卻遭無辜誣陷,硬栽個“打人罵人”的惡名。我想,只要警察帶上了“黑匣子”,並能現場如實攝錄,證據確鑿,既是對民警執法行為的監督,也對被執法對象的言行舉止留下了證據。其實,這在某種意義上,是“雙向制約和監督”。當然,關鍵還在於規範民警執法行為,畢竟權力者容易濫用權力。

  總之,警察執法佩帶“黑匣子”,是一項從嚴治警、監督和規範警察執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值得普遍推廣。從我國的法治現狀來看,任何一項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往往都會面臨著“對策”的弱化或消蝕,成為虛設或被架空。我覺得,把警察執法佩帶“黑匣子”的嚴肅舉措倒騰成忽悠人的遊戲,也相當容易。譬如,民警在實施執法行為時,對帶否和開否“黑匣子”採取隨意態度,有利時就帶就開,不利時就不帶不開;或者待到以非法手段制服“行政相對人”或“犯罪嫌疑人”之後,再強制“導演”規範執法的場景進行錄像,等等。對於此類惡劣的而且又容易發生的情況,上述公安機關沒有做出防範性的規定,不能説不是一個缺憾。它極有可能使這個很好的措施淪為“竹籃打水——一場空”,而且白白浪費大量的納稅人的血汗錢購置系列視聽設備。為此,必須制定嚴厲的措施,來確保“黑匣子”的有效運用。

  筆者提出兩點僅供警方參考,當然這是指那些警察已經配置了“黑匣子”的地區。其一,警察在沒有佩帶或沒有開啟“黑匣子”的情況下,不得違規實施執法行為;其二,警察使用“黑匣子”攝像,必須堅持現場、即時,實事求是,嚴禁各種形式的弄虛作假。違反者,要一律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清出公安隊伍;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再先進的工具也要人來使用,不把人監管好,越是先進的工具越容易被人用來幹壞事,“黑匣子”也是這樣。所以,必須在規範“黑匣子”使用方面,念好“緊箍咒”,防止“黑匣子”淪為罪惡的“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