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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育局長受賄獲刑6年 對大小紅包來者不拒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0日 11: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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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關注的自貢教育系統多起商業回扣窩案,近日首個宣判:自貢貢井區教育局原女局長吳曉寧,因主張貪污、私分教輔材料回扣款63710元,收受他人財物85600元,被貢井區法院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6年;參與貪污、私分教輔材料回扣款的貢井區教育局原副局長劉澤海、教育股原股長曹育才,因自首退贓免予刑事處罰。

  吳曉寧不服一審判決,已向自貢中院提起上訴。

  局長髮話推銷教輔私分回扣

  2007年2月,48歲的吳曉寧擔任貢井區教育局局長,主管計財工作。

  當年春節期間,某公司自貢分公司經理肖某同業務員李某,宴請吳曉寧和副局長劉澤海、教育股股長曹育才。

  飯桌上,肖某提出,如貢井區教育局在中小學教輔材料訂購中,能幫著推薦、宣傳訂購該公司提供的教輔材料,該公司將按貢井區教輔材料銷售量的2%返還,或獎勵給區教育局。回扣方式,由教育局找餐飲、汽油票據等,到公司報銷兌現。

  為收取回扣,吳、劉、曹3人分別在2007-2009年的春秋季,2010年春季各中小學負責人參加的教輔材料訂購會上,要求各中小學購買該公司提供的教輔材料。

  局長髮了話,各中小學紛紛響應。2007年至2009年秋,貢井區各中小學共向該公司購買392.3萬元的教輔材料。

  該公司如約兌現2%回扣,先後將回扣費63710元分6次交給曹育才。

  2007年2月,曹育才拿到首筆推銷教輔材料的回扣款7230元後,與劉澤海一同到吳曉寧辦公室,請示如何處理此款。

  3人商量後,決定不將回扣款納入單位財務管理,私下平分。

  班子調整老師調動她收紅包

  2009年7月,貢井區某鎮中學副校長謝某得知區教育局可能要調整學校領導班子的消息後,準備好3萬元送給吳曉寧。一個月後,原某鎮中學校長調離,謝某仍為副校長但主持學校行政工作了。

  2009年7月,貢井區某校教導主任何某到吳曉寧辦公室彙報工作後,趁機要求調動配偶劉某的工作,以便照顧家庭。離開時,何將2000元放到吳曉寧的辦公桌上。一個月後,劉某如願以償。

  校舍維修設備採購不拒紅包

  2008年2月,自貢自流井區永亨商行業務員古某接到貢井區教育局計財股趙某電話稱,要購買20多萬元的文件櫃,叫商行報價。

  隨後,古與趙一起找到吳曉寧,雙方意向性地談好採購合同。由於參與競標的單位多,為做成這筆業務,古某將1萬元裝入信封,送到吳曉寧手中。10余天后,商行簽下27萬元的採購合同。

  此外,吳曉寧先後收受個體承包商胡某1000元、自貢昊宇數碼科技公司經理盧某6000元、四川新發教學實驗設備廠廠長譚某1萬元等,大小紅包,來者不拒。

  局長:受賄未謀利不構成犯罪

  法庭上,吳曉寧對公訴機關指控受賄和貪污個人分得的具體金額無異議。但吳與辯護人辯稱:受賄金額中收受他人財物35600元,係在中小學教學設備採購、項目建設和維修工程活動中收受的,只是依職履行職責,並未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構成犯罪。

  法院認為,吳曉寧在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項目和管理、撥款、設備採購中,具有審核簽字權;在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情況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3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記者楊元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