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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説法]寶馬車致死兒童事件調查(2010.10.08)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8日 17: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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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年9月7日,在江蘇新沂市的一個小區裏,一個3歲的兒童被一輛越野車撞倒之後最終導致死亡,這起事故經過媒體披露以後立刻刺激了公眾的神經,因為這起事故太不尋常了,那麼這是一起怎樣的事故呢?

    就是這個小區裏的這個攝像頭記錄了如下的片斷,攝像頭指向的是這個小區兩座樓之間的一條道路。11:02,一輛越野車停在路邊,兩個人從車上取東西,這時一個小孩兒從一側的樓下走出來,他圍著車子轉,從車頭走向車後,在距離車子不遠處停了下來。11:03,司機上車,倒車燈亮起,越野車開始後退。幾秒鐘後,越野車把孩子撞倒,可以清楚地看到

    被車輪軋倒的孩子在不斷地掙扎。11秒鐘之後,越野車加了油門,左後輪從孩子的身體上軋過,緊接著倒車燈熄滅,越野車又向前行進再次軋過孩子,越野車停住,倒車燈再次亮起,司機下來,車輛自行後倒,兩個輪子又軋過了孩子。司機試圖阻攔越野車,司機再次上車把車停住,隨後司機走下了車,走到孩子的身邊他把手伸向孩子之後他回過身,用遙控鑰匙鎖閉車門,接下來他沒有停頓,向畫面中左側的樓房走去,走出監控區域。這時從孩子走出的方向跑來一位上了年紀的婦女,經證實她是孩子的奶奶,奶奶看著倒地不起的孩子雙手不住地拍打地面。

    事發的當時,孩子的奶奶帶著孩子坐在門口,奶奶在剝蒜孩子在一邊玩,這個時候寶馬車開進了小區,好奇的孩子走出來觀看。寶馬車車主住在3單元,當時寶馬車停在大約這個位置,車身比較長,孩子從車頭轉到了車尾。最後孩子大約是走到這個位置停下,這個時候

    不知道是什麼吸引了孩子的注意,孩子把身子扭了過來,幾乎是背對著寶馬車這樣站立。這個時候寶馬車啟動倒車,孩子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撞倒。    物業打了120急救中心和110的電話報警,當警方接到電話之後及時趕到現場,發現孩子(傷勢)非常重,最後沒能搶救過來。遇害孩子的家就住在這棟樓的5樓,這家人的對門鄰居説他們全家都搬走了。隨後記者與遇害孩子的父親取得了電話聯絡,孩子的父親拒絕見面,他説全家人至今還沒有辦法面對兒子已經死亡的事實。兒子的死亡肯定是飛來橫禍,但是孩子的父親認為對於那個肇事的司機來説,開車撞倒孩子也許是個意外,孩子本來可能還有救,但是隨後3次碾軋的行為只能解釋為司機故意要這麼做了,那麼肇事司機是什麼人,他是否像孩子的父親所説的那樣要故意殺人呢?

    肇事司機的駕駛執照複印件顯示,司機名叫伍坦,新沂當地的居民,今年32歲,A2級駕駛資質,駕齡為14年,依照交通法規,伍坦駕駛那輛越野車符合規定,而他駕駛這輛車已經有近一年的時間。警方介紹,目前伍坦已經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鋻於案件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記者對司機伍坦的直接採訪沒有被允許,但是警方提供了訊問伍坦的部分錄像資料。面對警方的訊問,伍坦説自己在車內後視鏡中根本就沒有看到車後有人,他不是故意殺人,那麼當時他應不應該發現車後有人呢?

    在新沂市的一個停車場,記者見到了被扣押的肇事車,這是一款寶馬X6型越野車,也是寶馬越野車系列裏面最新型的車,價值百萬,車重兩噸,為了精確地檢驗車輛的後視效果,警方把這輛車重新開進了那個小區的事發地點。警方特意模倣遇害孩子的身高製作了一個高度1.05米的木制箱體,擺放在車後9.2米遠的地方。這個距離是依據交警現場勘查所確定的出事時孩子與車的距離。民警介紹,由於這款越野車車尾很高,後窗扁平,加上孩子又比較矮小,所以事發時司機伍坦應該只能看到孩子的頭部,但是監控錄像顯示事發時正在下小雨,車輛後窗如果有雨水滴落的話,孩子的影像會變得很模糊,司機伍坦在案發時很可能從後視鏡中看不到車後有孩子,從這一點上來説無法認定他一開始就有故意殺人的企圖。然而警方認為這起事故還有另外的疑點,因為即使後視鏡看不清楚,這輛高級越野車還有倒車雷達又有倒車影像系統,9米多的距離倒過去,怎麼就能把孩子撞了呢?

    警方又做了個實驗,這個是前後駐車雷達,這是車尾的雷達,從車尾開始測量,距離多遠雷達的聲音有什麼變化,這個試驗結果顯示,當車尾距離障礙物為1.3米時,雷達就開始發出警報聲,距離越近警報聲越響越急促,為了驗證在案發時根據雷達的警報提示,司機伍坦能否避免撞到孩子,警方再次進行了試驗。測試開始,車輛挂入倒檔,駕駛員鬆開剎車沒有加油門,聽到雷達提示後就踩剎車。第一次試驗,駕駛員在雷達發出警報聲之後稍微遲疑了一下,結果發生了碰撞。第二次和第三次實驗中,駕駛員反應正常避免了碰撞。試驗證明案發時如果司機伍坦注意力集中碰撞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反過來説如果伍坦稍一走神,或者倒車時加了油門,是很容易撞到孩子的。再有一點,裝在越野車車尾的攝像頭可以清楚地拍攝到車後二三十米以外的情況,案發時孩子肯定在攝像頭的視野裏面,交警檢測發現根據這輛車的設計,司機從挂入倒檔時起,倒車影像4秒鐘左右可以啟動。警方仔細查看了監控錄像,伍坦挂入倒檔倒車燈亮起5秒鐘之後,越野車才開始倒退,這意味著這個時候倒車影像系統一定會拍攝到車後的孩子,那麼伍坦為什麼仍然繼續倒車呢?也許不良的駕駛習慣可以提供解釋。

    根據這些實地檢驗,即使説事故開始發生時司機伍坦沒有故意作案的動機,那麼他至少也有重大的疏忽和過失,對此這輛肇事越野車的車主張先生也認為疏忽大意的確存在。車主張先生説,出事兒那天他剛剛從外地辦完事乘飛機返回,司機伍坦開車去連雲港機場把他接回小區,事故是在他上了樓,司機自己駕車離開時發生的。車主張先生説伍坦跟受害孩子的家人都不相識,可以説是遠日無冤近日無仇。張先生還説事發前那條路上人和車都很少,這也造成了伍坦的疏忽大意。

    監控錄像記錄,越野車進入小區停下時路上的確沒有人,之後張先生和伍坦一同往樓上搬運東西,在兩分鐘之後,遇害的孩子才從車的另一側走出來。孩子行走的終點恰好是張先生和伍坦的視線盲區,孩子從走出來到出事兒只有1分12秒鐘的時間。這1分12秒之間孩子的生命就遭遇了司機伍坦致命的疏忽大意,此後伍坦被逮捕的理由正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其實關於車輛最初並非是故意撞上孩子這種判斷基本上公眾是接受的,但是在看完了監控錄像之後,公眾對以下幾個疑點一直爭論不休。第一,為什麼當時撞倒了孩子之後,孩子已經導致車輛被迫停下了,可是司機並沒有下車查看,而是踩著油門讓車輛往後倒,結果從孩子身上碾軋了過去。第二,已經碾軋過了一次,為什麼司機還沒有下車查看,而是挂上前進檔使得車輛前行將孩子又碾軋了一次。第三,這回司機終於下車查看了,但是為什麼沒有挂停車檔而是挂著倒檔,使得司機在查看的期間車輛自行後退,將孩子又碾軋了第三次,這幾個疑點使得兩種爭論的聲音一直存在。

    孩子的父親認為,作為一個機動車駕駛員,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嚴重後果這已經不可原諒。此後,越野車的反復碾軋過程更明白無誤地證明14年駕齡的司機伍坦是在撞倒孩子之後萌生惡意,故意要致孩子于死地的。遇害孩子的父親説他本人也有開車的經驗,把一個人撞倒並且軋在車輪下的時候,司機不可能感覺不到。那麼伍坦當時的第一反應是什麼呢?伍坦感覺車有顛簸感,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就想著天氣也不好倒車速度也慢,不應該是碰到什麼活物或者行人。孩子的父親説再退一步講,就算伍坦的車輪第一次軋到孩子,他不知道軋到的是什麼懶得下車去看,那麼他緊接著又換檔把車往前開形成第二次碾軋,這只能理解為故意。

    根據監控錄像顯示,車子第一次軋到孩子的時候明顯震動了一下,並且車體有一定的傾斜,司機伍坦應該會明確意識到障礙物的高度,他也的確沒有換檔再次軋過這個障礙物的理由。對於伍坦故意碾軋兒童的説法,有一個人表示他不願意認同,他是伍坦的父親,他認為自己的兒子做不出這樣的壞事。伍坦的父親堅持,孩子伍坦本質絕對不是壞人,他為什麼會能做出故意去(軋死人),寶馬車又大又重,小孩又小,也不會有很大的(震動),車輛的減震(性能)又好。但是伍坦父親的話顯然解釋不了接下來的這個情節,在換檔往前第二次軋過孩子之後,越野車居然又再次挂著倒檔退回來軋了第三次。那麼伍坦本人對於他再次倒車,第三次軋過孩子的情況又是如何交代的呢?伍坦的解釋是,他當時是想挂停車檔就拉了一下檔桿,結果是錯挂成了倒車檔,他的説法可信嗎?

    按照這種車的設計,挂倒車檔的動作是往前推檔桿,挂前進檔才是往後拉檔桿,而挂停車檔的操作完全不同,那是需要專門去按檔桿頂端的停車鍵P鍵的,即使司機是在無意間也無法把倒車檔和停車檔弄混。這也是警方質疑的一個疑點,14年的一個老司機挂錯檔,怎麼能挂錯檔呢?伍坦的回答是太緊張。事實上按照伍坦的履歷他可以説是一個經驗豐富而又極為謹慎的駕駛員,他不喝酒不吸煙,伍坦曾經的同事説伍坦以前在造紙廠開車,人比較老實內向特,他們單位對於司機的管理一直都非常嚴格,而伍坦從沒出過交通事故。對於一個駕齡為14年並且技術優秀的司機,在這輛車上挂錯檔應該是一個不可能犯的錯誤,但是受害孩子的父親説事情其實很簡單,正因為伍坦是個經驗豐富的司機,所以他才會想到要把孩子軋死。

    孩子的父親説,其實早在越野車車輪第一次接觸到孩子之時,伍坦應該就已經想好了接下來打算怎麼做了,監控錄像顯示伍坦撞倒孩子停住的時間是11點03分19秒,而他繼續倒車軋過孩子的時間是11點03分30秒,間隔了11秒鐘,孩子的父親説這11秒的停頓就是伍坦下決心的時間。至於為什麼伍坦要完完全全地致孩子于死地,孩子的父親説那是因為伍坦認為軋傷人不如軋死人,軋傷了,可能賠一輩子錢,軋死了也就賠一次錢。對於這一點司機伍坦的父親更加不願意認同,他説知子莫若父,伍坦不是個愚蠢的人,更不是一個壞人。上午11:00,小區人來人往都是人,伍坦開的車又很顯眼,出了事人能跑掉嗎?伍坦的父親還特別指出在車子自行倒車時,伍坦下車做了攔車拉車的努力,這很能説明問題。但是遇害孩子的父親則認為,伍坦所做的這一切都是他設計好的,有了這些殘忍的舉動證明他就是一個壞人。孩子的父親補充説,在後來的監控視頻中還可以看出,伍坦有明顯的故意犯罪意圖,那就是事故發生之後,伍坦走下車慢慢地走到孩子身邊俯下身去向孩子伸了一下手,應該是去試探孩子的氣息,接下來他很從容地用遙控鑰匙鎖上了車門,然後又不緊不慢地向車主家走去。假如之前的操作真的是慌亂所致,那麼這時候他的這份從容又是從哪兒來的呢?他怎麼不慌了呢?因為他確認孩子已經死了。面對遇害孩子的父親一連串的質疑,伍坦的父親還有最後一個替兒子辯解的理由,他説如果兒子是故意把孩子軋死的,那麼出了事兒他為什麼不跑呢?

    監控錄像顯示,司機伍坦在走進單元門35秒鐘之後就和車主張先生一起走了出來,在走向現場的過程中,他看起來像是在撥打電話。警方調取到的伍坦的手機通信記錄顯示,伍坦在事故之後第1 第2分鐘連續兩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第3分鐘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由於警方所提供的訊問伍坦的錄像內容有限,3次碾軋伍坦究竟是無心之失還是故意所為,尚無法進行更明確地了解和判斷。據警方介紹,對於這起寶馬越野車致死兒童的案件,偵查仍在緊張進行。

    孩子的奶奶現在好嗎?儘管監控錄像沒有記錄聲音,但是孩子的奶奶發現孫子出事兒後她的那種悲痛欲絕是不難感受得到的。而她面前的那個孩子一分鐘前還在車輪下掙扎,兩分鐘前還在叫她奶奶。

    主持人:今天我們請到演播室的嘉賓是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洪教授,在整個這個事件的過程當中有一種説法軋傷不如軋死,這句話聽著很瘆人。

    嘉賓:民間這種説法在法律上講,它實際上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那從現實情況來講,它實際上是把個別情況當做普遍性來看待了。比如説一級傷殘、終身殘疾,傷情需要不斷地持續性地進行治療後續的治療費用。

    主持人:對,這個治療費用應該説有的時候它是相當多的,它不像死亡,死亡不論是死亡賠償金也好還是喪葬費也好,基本上是一次性的。

    嘉賓:但是我們説這個是非常個別的,因為在當時來講你並不知道把他撞成什麼樣了,有可能他就是一個輕傷,可能很快地就治愈了,這種情況下應該説他那個費用肯定會遠遠低於把人軋死需要賠償這個數額。這是光從經濟上來講,別忘了我們的法律是一個整體,那還有刑事方面的,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我們現在是有標準的,造成1人死亡才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是造成3人重傷。

    主持人:也就是説你只是撞傷了1個人,無論如何不會你不會犯罪。

    嘉賓:對的,不會犯罪,你僅僅是民事賠償,而如果説一看可能我將來民事方面很多賠償,我再倒回去把他軋一下,我再軋死算了,這個從法律上講已經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殺人罪。而我國對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是先考慮死刑,然後再無期,再有期。所以我們説從整個法律體系上來看,不存在軋傷了不如軋死了,撞傷了不如撞死了不存在,這個本身這種説法假設的這個選擇就是很荒謬的。

    主持人:對,換句話講沒有任何一個司機説我開車在路上是選擇我是把他撞死還是撞傷,沒有。一般説軋傷不如軋死有這樣誤解的人都是比如説有一起交通事故確實發生了,在一瞬間這個人被撞傷了,可能後續賠了好多錢,有人就説你看,當時如果這個交通事故導致他死亡的話,你可能就不用賠這麼多了。所以這種説法慢慢就訛以傳訛就傳開了。

    嘉賓:是的,我倒是想談的一個問題,就是説在有些特殊案件裏面,確實是存在著死亡的賠償的數額要低,這個主要是出現在這樣兩個問題上第一個就是死亡賠償金定得不高,我們將來能不能考慮死亡賠償金應該有一個幅度,不宜就定一個點,能不能定一個段或者説只保留一個下限不定上限,然後交給司法機關根據個案來判斷,來選用到底走多高,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就是精神撫慰金,我們也叫精神賠償,精神賠償這個能不能也像死亡賠償金一樣,定一個下限不定上限。那麼這兩個沒有上限,那麼司法實踐當中就完全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的主觀心態來決定這個賠償數額,以後加大對故意。一開始是撞傷,為了少賠然後又再接著給他撞一回撞死了,這個我就覺得民事上面我也不讓你撿便宜,一定會遠遠高出撞傷需要賠償的數額,這樣的話就是徹底消除撞傷不如撞死這樣一條所謂的謬論。

    主持人:這個案子我們最終要等待司法機關給出一個判斷,但是我們在這裡要告訴大家的是無論開車在路上碰到什麼事情,如果僅僅是交通事故的話,那麼積極地參與救治挽回損失減少傷害是惟一的辦法,如果去採取更惡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那麼等待你的將是更嚴厲的後果,我想每一個人都願意成為一個善良的司機,而不願意成為一個行兇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