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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施行 禁父母查閱日記短信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1日 06: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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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9月30日電(記者鄭燕峰)新修訂的《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東現有1740萬名未成年人。《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制定於1989年,但隨著時代的變遷,未成年人保護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這次修訂歷時兩年。

  《條例》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主體地位,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處理未成年人事務時,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充分實現其權利和利益。

  《條例》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7種行為,包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遺棄、拐賣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允許、強迫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務工、經商或者賣藝、乞討;不得允許、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其訂立婚約;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虐待、傷害、遺棄未成年的繼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對有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得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條例》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以及其他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或者擅自查閱;司法機關確因法定事由需要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的除外。

  新聞報道、廣播影視節目、圖書、報刊等,不得披露違法犯罪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單位、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其他資料。

  《條例》還規定,學校應保證未成年學生的娛樂、睡眠時間和每天不少於1小時的體育鍛鍊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課業負擔。

  對當前農村留守兒童增多的狀況,《條例》規定,因外出務工經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保持與子女的聯絡,並將委託監護的情況及時告知未成年人就讀學校和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