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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黃家書為何寫不得?一封信涉嫌侵犯五六種權利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4日 15: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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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你們的親人在美容店工作”

  “你們的親人現正在美容休閒店工作,該店屬於非正規的美容、美發休閒店。作為家屬,你們有權利了解自己親人的從業環境。公安機關也希望得到你們的配合,勸説你們的親人不要誤入歧途。”據東方早報報道,為了從源頭上杜絕非正規休閒店的賣淫活動,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給有賣淫嫌疑的“髮廊女”家屬寫信的辦法,兩個月來已發出60多封這樣的告知信。

  發信前是否徵求當事人的同意?民警稱:“一般不會,否則就沒法發了。”從這些信的反饋情況看,這些人大部分已和家裏失去聯絡,有的是從家裏跑出來的。

  據了解,因此事見報後輿論強烈,該派出所已表示暫停寫信。

  七嘴八舌

  “你們的親人權大易犯法”

  許多網友都認為,這種做法值得商榷,效果也令人懷疑。“這好像是故意誹謗,有證據就抓,這樣做嚴重傷害別人的自尊及人格!”還有人笑侃:“應該給派出所所長家裏人發一封信:你的親人由於權力太大,容易知法犯法,請你們經常在家裏教育他!”

  也有網友認為,“這是一種嘗試和探索,比‘風暴式’打擊更人性化。”

  法律視點

  北京市愛家律師事務所張程遠律師説,這種做法涉嫌侵犯公民的一系列人身權利。該派出所並不能證明這些“髮廊女”有賣淫行為或賣淫嫌疑,否則直接予以治安拘留就可以了。公安機關給“髮廊女”的家屬發告知信,總的來説,弊遠遠超過利,會産生很多負面影響。

  涉嫌侵犯“髮廊女”及其家庭名譽權。公安機關的告知信將嚴重損毀“髮廊女”特別是並沒有賣淫嫖娼行為的“髮廊女”的形象,貶損了其人格尊嚴,給大家造成“這些髮廊女已在從事賣淫行當、有賣淫行為”的誤解,可能會製造家庭矛盾,令父母與子女、夫妻之間反目成仇,傳出去還會使“髮廊女”及其家人在父老鄉親、街坊四鄰面前抬不起頭來。

  涉嫌侵犯“髮廊女”隱私權。《侵權責任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公民對屬於自己私人生活範疇的事項,享有依法自由支配並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隱私權。隱私權作為一項絕對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包括不得非法公開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的今天,保障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必須成為公權力機關義不容辭的法定責任。

  涉嫌侵犯“髮廊女”就業權。勞動者不應有高低貴賤之分。美容、美發、洗浴、按摩是正常的服務項目,目前已受到社會的認可,但公安機關所發告知信的後果,不僅讓這些行業的從業人員在人前似乎更為“低賤”,而且迫使部分勞動者不能再從事原來的職業,被迫停止繼續從業。

  這封信:涉嫌侵犯合法店舖合法經營權

  行業不應有高低貴賤之分。張程遠律師説,美容、美發、洗浴、按摩行業為社會所需要和認可,是法律允許的。而公安機關給“非正規”店舖發告知信,容易使人對這些行業造成不好的印象,産生行業歧視。“這一做法不僅對這些行業造成了損害,對合法經營的店舖的合法經營行為也是一種侵害,使人對其經營産生誤解。這實際上是將上述一些場所也視為賣淫嫖娼場所,將賣淫嫖娼場所擴大化了。”

  有關部門應當查明這些店舖是否具備美容美發、洗浴按摩的開業資格;如果不具備開業資格,令其停業就行了,而大可不必如此,否則就涉嫌侵犯合法店舖的合法經營權。

  這封信:涉嫌超越法定義務濫用公權

  張程遠律師認為,如果確認這些“髮廊女”有賣淫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可對其予以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如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拘留後,一般情況下應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給家屬發拘留通知書。

  “但是在這裡,公安機關以假想的事情,給‘髮廊女’的家屬發告知信,這並不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該派出所的做法涉嫌公權濫用,而公權濫用會造成社會混亂。”有句話叫“清官難斷家務事”,公權自以為能幫助這些“髮廊女”及其家庭排憂解難,實際上卻可能致使這些家庭矛盾重重,甚至支離破碎。

  該派出所這樣做,可能考慮到震懾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過家庭對這些“邊緣人員”的親情説教和幫扶,來達到減少違法犯罪的社會治理目的。但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對當事人是不是一種額外的懲罰,會不會對其家庭造成傷害,該派出所則考慮不足。這樣做的結果是,在努力降低普通公民違法犯罪率的同時,公安機關自身也涉嫌違法。

  張程遠律師特別強調,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要注重證據,不能靠“經驗”和主觀臆斷。在執法語匯中,“正規”或“不正規”的説法是不應當出現的,而只應該有“合法”或者“不合法”、“違法”或者“不違法”。(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