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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一執法局科長無證酒駕連撞11人一審被判刑13年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9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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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證酒駕連撞11人,日前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2009年7月16日晚8時30分,傅赪駕駛一輛麵包車,在鄭州市潁河路和秦嶺路交叉口將一騎電動車的男子撞傷後逃逸,3分鐘後在崗坡路和秦嶺路交叉口又將一過馬路的老太太和一騎自行車的女子撞傷,並繼續逃逸。隨後,在建設路和秦嶺路交叉口南100米,先將騎三輪車的一對夫婦、一騎電動車男子撞翻,又拐彎衝上人行道,將在路邊鋪設電纜的5名農民工撞傷。在撞斷一棵梧桐樹後,車輛側翻,傅赪棄車逃逸。

  當晚10時20分,傅赪在家人陪同下,到鄭州市交警二大隊投案自首。

  交警部門認定,傅赪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照的情況下,醉酒後駕駛車輛,接連肇事,撞死3人、重傷1人、輕傷數人。

  法院認為,傅赪肇事後不停車搶救傷員、妥善處理事故,反而加速前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但醉酒駕車犯罪中,傅赪的辨別力和控制力均有所下降,其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也不同於普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惡性相對較小。同時,傅赪有自首情節,且其家屬案發後積極籌措192萬元鉅額資金,主動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