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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學生綁架撕票案被告全面翻供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6日 06: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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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 深圳校園綁架案的案犯在深圳中院出庭受審。

  南山小學生綁架案昨日在中院開庭 被告鄒春當庭翻供

  昨日,飽受關注的南山小學生綁架案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39歲的被告鄒春出庭受審。面臨檢方指控,鄒春全面翻供,稱該案另有兩個主謀,自己只是協助別人綁架,事前並未參與預謀作案。但檢方和被害家屬都用證據駁斥了鄒春的辯護。

  案件引來很多人關注,小易生前所在的學校也派代表到庭旁聽,另外一個被綁架撕票的小學生陳豪(本報曾做過詳細報道)的家長也到庭旁聽。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文/記者王納

  圖/記者軒慧

  “檢方指控”PK“被告辯駁”

  昨天庭審時,記者看到,鄒春長得體格強壯,很是彪悍,他出庭時顯得比較淡定,雖然普通話不太標準,但是辯駁時思路清晰。

  檢方指控,鄒春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並殺害被綁架人,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鋻於鄒春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面對指控,鄒春當庭否認了起訴書中描述的犯罪事實,辯稱自己是從犯,只是幫忙打勒索電話,該案另有主謀,是叫阿龍和廣西仔的兩人。

  被告翻供讓旁聽者一片譁然。其描述的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所描述的完全不同,究竟哪個才是事件的真相?讓我們把兩種説法的重點進行一一對比。

  家屬:

  請法庭注意兩個證據

  在昨日庭審的最後階段,審判長請被害學生的父親易先生就庭審發表意見。

  易先生説,他報案後協助警方的偵查工作,看到有一段錄像和一張照片能證明問題。一段錄像是鄒春購買手機和卡的錄像,“雖然我之前從來沒有見過鄒春這個人,可是我完全能肯定錄像上的人就是他”。第二個證據是在10月20日14時30分左右在107國道拍到的一張照片,這張照片顯示一輛車裏面,前面是一個成年人,後面有一個穿著校服的小孩,“作為父親,我一眼就能看出這是我的孩子”。易先生懇請法庭注意這兩個證據,希望法庭給予鄒春應有的懲罰。

  庭後,被害人家屬不願意接受記者採訪。只有小孩的舅舅向記者説了一句:“他(鄒春)是完全翻供 ,他太可恥了。”

  ●預謀

  檢方指控,鄒春案發前專門租房、買車,並且四處尋找作案目標。但鄒春卻説,自己沒有預謀,租房買車另有用途。

  據檢方指控,鄒春為勒索錢財,從2009年9月為實施綁架活動創造條件。他先是購買了二手套牌車作為作案車輛,然後在寶安區租住了一間出租屋作為藏匿被綁架人員的地點。然後,還多次到寶安、南山、福田、羅湖等高檔住宅小區踩點物色作案目標。因為他對福田、羅湖、寶安地形不熟,且寶安住宅區的監控探頭較為嚴密不易下手,所以鄒春就確定在南山區城市山谷高檔住宅區物色作案目標。

  檢方指控,2009年10月初,鄒春看到被害人小易出入城市山谷,他認為城市山谷是深圳高檔住宅區,綁架這個小區的住戶可以索取更多錢財,經過他多次跟蹤踩點發現,小易經常獨自上下學,而且中午上學期間人員稀少,作案不易被發現,於是鄒春決定選擇在小易中午上學時對其實施綁架。

  鄒春則辯駁説,自己出獄後先後靠經營火鍋店和士多鋪為生,期間認識了“阿龍”和“廣西仔”兩人。二手套牌車是他用5000元買來,然後8000元轉讓給了“阿龍”,當時不知“阿龍”作何用途。寶安的一處出租屋是鄒春在案發前一個月租用,用來中午休息,被告辯稱:“因為我孩子在家很吵,我有肝病需要休息,所以租了房子”。

  鄒春辯稱,“廣西仔”跟他説過要做一件事,到時要他幫忙,但不只是什麼事。

  ●綁架撕票

  檢方指控,鄒春綁架了小易,並最終撕票。鄒春則辯稱,自己沒有綁架也沒有撕票。

  根據檢方指控,2009年10月20日上午,鄒春駕車前往南山區外國語小學文華部門口等候被害人小易。當天13時許,鄒春從反光鏡內看見被害人小易從遠處走來,遂打開車門下車佯裝修車。待小易走近後,鄒春就以幫助關閉車內燈光為由將小易騙至車廂後排座,鄒春迅速從車後排右側上車,將小易擠到左側後鎖住車門,並用事先準備好的鐵鏈綁住小易脖子將其鎖在正駕駛座位頭枕的鐵桿上。鄒春在車內從後排跨至駕駛位,迅速駕車逃離現場。

  檢方指控,鄒春將小易帶到寶安區出租屋後,用事先準備好的橡皮筋綁住小孩雙手,然後將橡皮筋另一端釘在櫃子上。隨後,他問清小易的家庭情況及父母聯絡方式後,用手機給小易拍照錄音,存在手機內存卡中。然後鄒春下樓停車,當他返回出租屋時聽見小易大聲呼救,進門後看到小易已經掙脫橡皮筋並跑到客廳。小易看見鄒春後上前捶打,鄒春一把抱住小易,用手捂住他嘴巴防止他呼救。小易繼續呼救並捶打鄒春,鄒春一怒之下用手掐住小易脖子,由於用力過猛導致小易窒息死亡。

  鄒春則辯駁説,案發當天他在自己的士多附近接到“阿龍”兩人電話,才知道他們綁架了小孩,要借他的出租屋用,於是鄒春就和“阿龍”“廣西仔”一起帶小易去出租屋。在“阿龍”和“廣西仔”的指使下,他們給小易拍照錄音。隨後,鄒春離開半個小時,回到出租屋時發現,小易已經死亡。鄒春説,“我回來發現小易死了很緊張,還給他做人工呼吸。”

  ●勒索

  檢方指控,鄒春拋屍後向小易家屬勒索50萬美元。鄒春辯稱,自己負責打了勒索電話,但懷疑這筆贖金錢被“阿龍”兩人拿走。

  根據檢方指控,小易死亡後,鄒春買了一個黑色箱包將小易屍體放進裏面。第二天晚上將屍體以及出租屋裏的生活用品打包,併為沉屍裝入數塊瓷磚,然後將黑色包箱拋在沙井和松崗交界的橋邊後離去。最後將作案用的小轎車拋棄在寶安一公交車總站的路邊。

  檢方指控稱,鄒春前後在華強北、福永和東莞買了6部手機,還買了9張手機卡。

  鄒春數次使用不同的手機卡聯絡被害人小易父親,要求支付50萬美元。2009年11月12日,鄒春在福永汽車站旁邊一家旅館被民警抓獲。

  鄒春則辯駁説,拋屍是3個人一起拋的。然後自己在“阿龍”的指示下,給小易父親打勒索電話,之後就回雷州了。

  後來還聯絡好了小易家屬到北海交贖金,但是贖金沒拿到,就和“阿龍”兩人失去聯絡,所以鄒春懷疑贖金被“阿龍”兩人拿走了。後來,鄒春回到深圳想再向小易父親勒索20萬美元,結果被警方抓獲。

  鄒春還説,“阿龍”許諾事成後,給他三四十萬元人民幣或者五萬美元。

  檢方駁斥:

  證據顯示鄒春欲翻供脫罪

  面對鄒春的辯駁,檢方出示了一些證據來駁斥其説法。

  檢方指出,根據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顯示,鄒春此前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所作的三次口供中,有兩次均承認是自己獨自綁架、殺害小易,並拋屍,與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內容一致。而在看守所裏,鄒春就翻供了,而在庭審上的辯駁,則與其後來在看守所內作的供述相同。檢方出示的其中一份口供中,鄒春曾經説過,其提到的另外兩人的情況都是假的,是因為死了人,想逃避制裁而捏造出來的。

  證據顯示,鄒春在口供中稱,2005年他刑滿釋放後感覺很空虛無聊,而和妻子共同經營的士多也僅夠維持生計。在一次與雷州老鄉聊天時得知,做玩具生意很賺錢,但做生意需要本錢,少則幾十萬元,多則上百萬元,鄒春顯然沒有資本,遂起意綁架,以圖一勞永逸。

  鄒春在口供中稱,他經過偵查,圈定了兩個孩子作為綁架目標,一個胖的,一個瘦的,兩人中午放學結伴回家,在經過城市山谷時,看見胖的孩子沒有走進小區,而是走向了旁邊一個廢品收購站。鄒春想,這個孩子家是收廢品的,肯定沒有錢,而當看到瘦的孩子——小易走進城市山谷時,鄒春最終確定了他為綁架對象。

  對於檢方在庭上出示的其在偵查機關所作的自己獨立實施綁架的供述,鄒春稱該供述不屬實,因為他遭到了刑訊逼供。但在法庭上,現場播放了鄒春在偵查機關做供述時的錄像,錄像中並沒有顯示有可疑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