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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生被打成精神分裂 法院判學校賠27萬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0日 14: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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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間與仨同學發生衝突 海淀區藍靛廠中學擔責一半

  (北京)海淀區藍靛廠中學高一女生小晴(化名)在校被3名同學打傷,此後精神分裂。她的父母因此將3名打人學生和學校起訴到法院。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採納了“被打誘發精神分裂”的鑒定結論,判決打人學生和學校共同賠償小晴27萬餘元。

  小晴原是海淀區藍靛廠中學高中部2003屆的高一學生。因英語學得好,同班男生徐某常問她作業,情竇初開的小晴對其産生好感,在作業本背面寫下喜歡徐某的字樣,結果被同學看見告訴了徐某的女友李某。

  2003年12月9日,徐某、李某和另一同學在學校樓道內與小晴發生衝突。小晴的母親告訴記者,此後,她逐漸不與人説話,不參加學校考試,甚至打罵父母、放火燒房、産生有人要害自己的幻覺,最終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

  藍靛廠中學的代理人稱,事發後,學校對打人學生做出處分。打架事件發生的樓道遠離教學區,屬於偶發、突發事件,學校難以控制,因此拒絕道歉。

  3名打人學生的家長也認為,打架與小晴精神分裂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係,但都代表孩子就打架事件向小晴的父母表示道歉。

  而小晴的父母認為,女兒出現精神分裂與被打有關,他們向3名打人學生和學校共索賠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43萬餘元。

  2006年9月,海淀法院曾委託安定醫院進行鑒定,結論認為,現有資料不能證實小晴的症狀與此次衝突有關。小晴父母對此鑒定結論不服,委託中國法醫學會進行了第二次鑒定。此次鑒定結論則認為,打架事件使小晴身心遭受強烈刺激,是導致精神分裂的誘發因素。但學校和打人學生家長又不認同第二次鑒定的結論。

  海淀法院的判決中認為,中國法醫學會下屬鑒定中心做出結論的時間較晚,因此採信後者。3名打人學生對小晴精神分裂的發生均應承擔責任,同時,藍靛廠中學存在管理失職,因此也應承擔相同責任。據此判決藍靛廠中學對小晴做出書面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13.6萬餘元;3名打人學生共賠償13.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