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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總社一處長挪用近4億公款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7日 14: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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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林祥在法庭上。本報記者蒲東峰攝

  不拿一分錢,只求出政績。在領導“鼓勵創收”的號召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原處長劉林祥,被控將3.96億元公款借給企業老總開發房地産。他希望此舉能為單位創收,併為自己換來一頂官帽,結果卻“意外”刷新了近年來北京挪用公款案的最高金額紀錄。

  昨天上午,劉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在一中院受審。

  鉅額公款私自外借

  今年43歲的劉林祥是江蘇省鹽城市人,大學畢業後曾在《商業雜誌》社做財會工作,該雜誌是由中國商業聯合會主管,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等單位主辦的。1999年起劉林祥開始擔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財務處副處長,2001年升遷為預算處處長,負責管理財會部的預算處、財務處和結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據檢察機關指控,在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期間,劉林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私自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結算中心的名義,與北京豐銀企業集團簽訂借款協議書,採取不記賬和偽造銀行對賬單、資金報表的手段,先後將其管理的公款共3.96億余元借給該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用於經營。

  檢察機關認為,劉林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指控,劉林祥基本沒有否認,只是稱自己是主動交待挪用公款一事。

  沒有約定還款日期

  這筆鉅款全都借給了北京豐銀企業集團負責人、金玉大廈總經理梁某。兩人在2001年通過《商業雜誌》的一位王姓領導相識。

  梁某的證言顯示,當時,為了方便貸款,他正要給銀行拉一些存款,幫銀行完成存款任務。通過那位王姓領導,他結識了劉林祥。此後,劉林祥將2000萬元存入某銀行的賬戶。為了感謝劉林祥幫忙,梁某專門請劉林祥吃飯,商量以後的合作事宜。

  事實上,北京豐銀企業集團旗下有多家關聯企業投資經營酒店和房地産,梁某希望能直接向劉林祥借款。

  在核實了梁某的身份後,劉林祥表示,本單位的賬戶資金有四五個億,合作創收之事存在可能性,但同時提出要求:短期借款,而且必須保證資金安全。

  為此,梁某將他投資的金玉大廈作價6個億作為抵押,向劉林祥借款3億,借款的利息為當時銀行兩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的一倍。

  劉林祥説,他考慮到借款利率比存款利率更高,因此欣然同意,但並未經過上級領導的同意,全是自己一手經辦。而且在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上,只提到限定不從事違法事宜,居然沒有約定這些借款的限額和還款時間。

  鋌而走險是為政績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借給梁某近4億元的公款,劉林祥並沒得到金錢上的回報。

  法庭上,法官問劉林祥:“你擔著這麼巨大的風險,自己卻沒有回扣,到底是為什麼?”劉林祥的回答則是,為了追求政績和出人頭地,同時,“辦這些事,能夠體現我的能力”。

  劉林祥説,在一次工作會議上,總社的領導曾要求財會部創收,要求他們利用手頭資金,創造每年不低於300萬-500萬元的利潤。他計算了梁某許諾給他的高於銀行利率一倍的利息,覺得這是一個自己出政績的好機會。至於為什麼不向領導彙報,他的解釋是,一開始他只想做短期借款,就總想著“做完再彙報”,一直拖著沒報;另一方面,他稱沒想到有這麼大的風險,覺得“憑自己在單位説話的分量,做完了彙報一下,領導不會追究”。

  供銷總社財會部負責人的證言證實了“創收”一事,但該負責人同時表示,雖然單位對員工提出了創收要求,但均須經過領導審批,個人不允許私自借款。

  此外,劉林祥還希望與借款的企業老總保持良好關係,一方面是希望能夠借助梁某的海外關係和社會關係辦些事;另一方面希望能利於自己的孩子將來出國留學。

  2003年,劉林祥等到了一個讓自己露臉的機會。一位領導的孩子要上實驗二小,通過梁某,劉林祥幫領導辦成了此事,在單位“很有面兒”。

  從2003年到2007年,因為自己沒有配車,劉林祥還“借”用了梁某公司一輛價值30萬元左右的尼桑轎車。

  案款全部追回

  梁某與劉林祥的借款交易一直持續到2004年。此前,梁某一直用資金循環還款,因為劉林祥提出最後一起結算,利息一直沒有給付過。

  2003年,劉林祥的上司李某發現他能一個人拿到辦財會事項的全部公章,感覺劉的權力過於集中,於是計劃對該部門包括劉林祥在內的3名工作人員重新分工,打算讓該處副處長張某接管過來,收回公章。但幾次索要,劉林祥都以各種理由始終不願交出,一直拖延到了2004年。劉林祥最終交出了公章,但他還私下預留了一些蓋好章的支票“備用”。劉林祥在法庭上説,他起初只想借款供梁某短期週轉,卻不知道房地産投資的週期長,保留支票是想備用。

  但劉林祥預備的後手沒起作用。2004年,梁某公司的資金運作出現問題,沒有按期還款。與此同時,已經産生懷疑的李某也親自到銀行查對賬單。劉林祥聽説後,覺得“早説晚説都是説”,主動找李某説了自己私自借款一事。李某得知後,查賬發現梁某尚拖欠著2億多元沒有還上,於是找到梁某,補齊了全部借款手續,到2007年8月最終將錢陸續追回。梁某共給付本金和利息4.27億元。

  錢被追回後,供銷總社紀檢部門展開調查,對劉林祥做出了“雙開”的處理決定。去年4月,海淀公安分局將劉林祥逮捕。今年3月16日,檢察機關對此案偵查終結後,向市檢一分院報送審查起訴。

  ■庭審現場

  供銷總社被指存在管理漏洞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接受國務院領導。

  按照供銷總社日常財務管理制度,任何一筆經預算處預算、撥付的款項,都要由財會部、供銷總社,乃至比供銷總社級別更高的部委審批,並接受財政部與供銷總社內部審計部門不定期抽查。

  但從2001年到2004年,劉林祥從自己管理的公款賬戶內陸續分27筆將3.96億元借給梁某,卻始終未被單位發現。

  對此,劉林祥在法庭上説,這是因為單位的財務管理存在缺陷。從2004年以前,預算處一直沒有完善的財務制度,按照慣例,票據和名章應該分別保管,支票的領用也都由領導批准,但他們單位是都放在保險箱裏,他和手下的工作人員都有鑰匙,可以隨意拿取。因此對於票據的約束和牽制不夠。

  按照正常程序,如果動用賬戶資金,屬於預算外的需要向領導報告,但實際操作中,他直接開支票就可以出錢。

  而他所管理的結算中心也存在管理缺位,沒有任何人進行監管,並且經常一年才結一次賬。

  公訴人詢問是否有上級領導進行監管,劉林祥説,領導只檢查他們部門的大賬,不仔細查。領導曾經要求檢查與銀行資金往來的對賬單,他找到社會上做假票據的人,提供數據偽造了幾家銀行的假對賬單應付檢查。“總社根本就不應該成立這個中心”,劉林祥自己評價道。

  被挪用的公款多為代管資金

  供銷總社財會部部長李某時任劉林祥上司,他的證言顯示,供銷總社的資金共分兩塊:一個是國家撥給的專門款項,這部分是不能動用的;另一部分則是總社自己的錢。劉林祥主管的預算處主要是負責做預算和財務調撥,按照正常程序,支出的款項應該經過嚴格審批,由會計財務部簽字。但劉林祥借出的款項從未經過領導審批。對於劉林祥提到的財務監管缺失問題,他在證言中並未提及。

  原財務處副處長張某也對公安機關稱,供銷總社的賬戶分為總社、結算中心和供銷總社下屬的棉麻局貸款資金賬戶,後者屬於棉麻局將收回資金暫存在財會部,而劉林祥動用的近4億元大部分來自這一賬戶,小部分來自結算中心的賬戶。

  反貪局在偵查此案時曾對媒體表示,這3.96億元屬於國務院下撥的農業補貼款,是國務院為了鼓勵農民種糧積極性、提高糧食收購價格而專門下撥的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款項,劉林祥的行為給農業補貼專款造成了極大的風險。但在市檢一分院的起訴書中,對這筆款項的來源沒有寫入指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