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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賣親生子女將追刑責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1日 08: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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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邢世偉)昨日,在最高法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最高法首次界定“非法獲利”

  孫軍工稱,對於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偷盜、撿拾兒童出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告訴記者,目前刑法在親生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子女的行為規定比較模糊,這是最高法首次明確。

  對於“非法獲利”的認定,薛淑蘭稱,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感謝費”、“營養費”的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利。

  私自認養可不追究刑責

  薛淑蘭告訴記者,最高法會同司法部門專門對親生父母出賣子女的現實情況進行了調研。他們發現,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變故或者經濟出現困難,為了孩子的教育考慮,通過熟人送給收養者撫養,送養者也提前了解了收養者的情況。收養者為了感謝送養方,給送養者一定的感謝費,這種行為不能認定為父母非法獲利,屬於私自認養,這種行為不追究刑責。但是如果送養者不考慮收養者情況,導致孩子身心受到損害,司法機關將按遺棄罪論處。

  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如果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被追究刑責後,對於剛剛回到父母身邊的孩子成長是否會帶來負面影響?

  薛淑蘭表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量刑上會充分考慮到對孩子成長的影響,如果父母有悔罪表現,法院會酌情判刑。如果父母沒有深刻的悔罪表現,司法部門還會通過孩子其他家屬、收養家庭、福利機構等其他渠道給孩子提供舒適的成長環境。

  ■ 數據

  前七月過半拐賣案判重刑

  2010年1月至7月,全國各級法院受理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已達1233件,審結1060件,同比上升45.23%和32.43%;受理、審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孫軍工透露,1月-7月,對於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法院的重刑率為57.90%。

  孫軍工解釋説,重刑在司法中主要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這表明了司法機關對該類型案件的高壓態勢,這種高壓態勢今後將一直持續下去。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發生在農村地區較多,受重男輕女的觀念影響,拐賣者拐賣男嬰較多。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透露,在福建、山東,有的村子收養男嬰較為普遍。本報記者 邢世偉

  ■ 案例

  收買被拐賣兒童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佈了一起收買被拐賣兒童案的典型案例,警示“潛在收買者”。

  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兩名女孩,得知安廷早(已判刑)係拐賣兒童的人販子,遂請求其幫忙購買男嬰“收養”。2008年1月,經安廷早聯絡,李中梅隨其去山西省忻州市,收買被拐賣的男嬰一名,支付36000元。2008年10月,經李中梅介紹,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從安廷早、謝長府處收買一名被拐賣的男嬰。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仍予以收買,並幫助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鋻於李中梅收買兒童係為了私自收養,且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