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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遏制公款出國遊關鍵還看法規執行力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8日 14: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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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公款出國旅遊的違紀處分在強化執行力上還需有更多舉措,對違紀的處罰及權限等要具體化、可操作化。如果該規定出臺後,沒有執行力,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那麼,公款出國遊者還會變著花樣去尋找另一條更加隱秘、更加理由充足、更能規避處分風險的路子來。

  為規範因公出國(境)管理秩序,明確相關政策界限,依法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據8月27日新華網)

  公款出國遊再次遭遇政策、紀律的強力阻擊。此次由監察部等頒發的《處分規定》,對公款出國遊行為進行了甄別並將處理意見具體化。比如,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違反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共規定了12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檔次。

  應該説,該規定很具體,對責任人的處分也較嚴厲,尤其是處分規定與責任人的官位、官帽直接挂鉤,情節嚴重者將予以撤降職處理。相信這樣的規定,能夠發揮應有的威懾作用,警示那些企圖繼續組織公款出國遊的人,在萌生公款出國遊的念頭時,不得不三思而後行。

  但是,處罰法紀法規再好,還要看如何執行,誰來監督執行。這恐怕是一個不小的問題。比如,受各地、各級官員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管理權限的制約,在對責任人實施撤職、降職的處分時,監察部、人力資源社保部能否“一竿子”插到底,對責任人作出處分決定?再比如,我國每年各地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有大量的以“出國考察”為名目的公款出國,如何界定是否屬於公款出國遊?群眾舉報之後,誰來迅速接手調查並出具處理意見?等等。這都是需要進一步明晰的問題。

  其實,出臺任何政策、規定,不在於怎麼詳細、嚴厲,而在於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就《處分規定》而言,不僅要讓此規定具有現實可操作性,能夠對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去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那些頂風作案的人為此丟官,而且要具有震懾力,並成為一道“高壓線”懸在那些夢想著公款出國遊的人頭上,讓人不敢去碰,不能去碰,一碰就會吃大虧,就會栽跟頭,得不償失。有了這樣的效果,才會讓《處分規定》充滿“殺上力”。

  近年來,公款出國在一些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始終不絕,但是否屬於“公款出國遊”卻難以界定。比如,沒有出國的人不知他們的行程和出國計劃,而參與出國的人又“統一口徑”,誰也不願意對外稱自己是“公款出國遊”,因此調查起來往往存在很大的難度。而一旦陷入“民不告,官不究”的地步,此處分規定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因此,對於公款出國旅遊的違紀處分在強化執行力上還需有更多舉措,對違紀的處罰及權限等要具體化、可操作化。如果該規定出臺後,沒有執行力,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那麼,公款出國遊者還會變著花樣去尋找另一條更加隱秘、更加理由充足、更能規避處分風險的路子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