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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委員和人大代表建議嚴懲重大環境污染行為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8日 1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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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代表提出,草案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仍然偏輕,建議在已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此類犯罪的處罰力度。

  草案降低了這一犯罪入罪門檻

  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樣修改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我非常贊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劉玲認為,這一條在污染現象非常嚴重的今天很深入民心。

  增加重大污染故意犯罪的規定

  劉玲代表指出,此次修改沒有解決司法實踐中故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因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過失犯罪。但是實踐中經常有故意排放有害物質的行為,法律上存在漏洞會放縱環境污染犯罪,也達不到防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目的。

  為此,劉玲代表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項內容:故意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

  建議追究監管部門的刑事責任

  陳斯喜委員説,草案強化了對污染環境行為的刑事責任,這是對的。現在從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環境污染的很多情況是有關部門監管不力造成的。這種行為都不是一時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有一個比較長的發生時間,這與有關部門監管不力直接相關。只加大對環境污染行為的懲處不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還要加大監管部門的責任。

  “建議對因監管不力造成的嚴重污染追究監管部門的刑事責任。”陳斯喜委員説,這樣才能使有關部門真正地嚴格執法。

  應進一步提高法定最高刑刑期

  “草案的上述規定太輕了,不痛不癢,起不到作用。”白景富委員説,現在我國的一些地方污染非常嚴重,老百姓反映非常強烈。一個工廠亂排污水污染了農田、水源地,使一個村子都得了怪病,最後就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怎麼可以?把土地污染後,不是三年兩年可以解決的問題,甚至土質永久都無法改變。對於這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大多數人生命安全的犯罪,嚴重的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這樣才能對社會上這類排污企業和單位起到震懾作用。

  叢斌委員也建議,將上述規定的法定最高刑由“7年”改為“10年”,提高刑罰力度。

  “現在一定要用刑罰這個手段來保護環境,用行政和民事手段不足以限制惡意排放影響環境的行為。”叢斌委員説。

  齊續春委員也認為,現在環境污染案件大幅度上升,特別是在農村,有些案情影響很大、很嚴重,這樣的情況僅判幾年刑,顯然不夠,應該提高法定刑。特別對於造成嚴重影響、社會影響非常惡劣的、後果嚴重的、影響極壞的,要從嚴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