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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一老師體罰學生賠8萬 為賠償款起訴學校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7日 2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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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重慶8月17日電(銀雪)學生未擦黑板被老師體罰,老師在賠償學生醫療費後卻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支付他代為墊付給學生的賠償款。記者17日從重慶長壽區法院獲悉,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重慶長壽區實驗中學支付教師張廣墊付給學生向小明(化名)的損失費用2033.8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廣是重慶市長壽區實驗中學數學教師。2007年9月26日晚7時許,張廣在該校初二年級16班上數學晚自習,當其得知當日負責擦黑板的學生向小明不願擦黑板後,便手持放于教室內的一竹棍打向向小明,竹棍打在向的右手肘部。向小明被打後感覺疼痛,但未告知張廣,並堅持上完晚自習。晚自習放學後,向小明的父親向強將向小明送往醫院檢查。經檢查,向小明右手尺骨鷹嘴骨折。2008年1月12日,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作出損傷程度鑒定:向小明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2008年1月28日,向小明、向強到當地公安機關要求對張廣立案偵查,公安機在1月29日決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張廣立案偵查。同年2月2日,張某與向小明之父向強達成協定:由張廣一次性賠償向小明醫療、交通、生活補助、營養、護理及向強誤工費1萬元,並一次性按十級傷殘賠償向小明殘疾賠償金7萬元,向強到公安機關撤除對張廣的刑事控告並書面申請不再追究張廣的刑事責任。同日,張廣支付給向強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廣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過程中行為違法,但其要求向小明檫黑板的目的是為了教學,因此其行為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責任。而向小明是否構成十級傷殘無證據證明,張廣超範圍賠償給向小明的費用屬於其自願行為,不屬於向小明受損害後的合理損失範圍。對此,法院依法判決重慶市長壽區實驗中學支付張廣墊付給向小明的損失費用2033.80元,駁回原告張廣的其餘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