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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主9年非法吸存1.5億被判18年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02: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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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沈義 通訊員鄒繼國)用高息為誘餌,9年時間非法集資1.5億余元的煤礦主冉術呂經重慶市巫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被該縣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4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9月,冉術呂承包了巫山縣紅椿鄉倒流水煤礦,由於開採煤礦資金不足,從同年10月起開始向他人借款投入煤礦經營,借款本息逐年增加。2001年至2009年3月,冉術呂以倒流水煤礦和個人的名義,分別以借款、融資、預付購煤款等形式,許諾高利率,先後向180余人吸收存款340余筆,實際金額達1.5億余元,其中單筆超過100萬元的多達50余人。2008年11月,該礦由於債臺高築,完全陷於停産。2009年3月,該礦召開債權人會議,對冉術呂所欠債務進行核對,重新登記,發現冉術呂的高額借款本息。

  另查明,冉術呂隱瞞無煤可發、沒有履約能力的事實真相,誇大其煤産量,以低價或買斷煤炭銷售權為誘餌,簽訂煤炭購銷合同,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共騙取他人購煤款1325萬元。

  法院認為,冉術呂用倒流水煤礦或個人的名義,以高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且造成案發後尚有1.18億余元借款無法償還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另外,冉術呂的行為還構成合同詐騙罪。為此,法院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審以冉術呂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30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