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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強拆小區圍墻佔綠地 涉嫌違反《物權法》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8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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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和小區間的圍墻已被拆除。

  小區圍墻和綠地本該為業主公共所有,然而,無錫陽光城市花園小區上個月卻來了一個“強拆隊”,連夜將小區一段圍墻拆除,並侵佔公共綠地面積300多平方米。對此,眾多業主敢怒不敢言,因為這個“強拆隊”正是轄區所在的無錫南長區金星街道辦事處,據説街道打算把這塊綠地用來開辦工作人員的食堂。無奈之下,業主們只好上網發帖求助。

  街道辦佔了公共綠地

  昨日的無錫東林書院論壇,一則名為《金星街道不顧陽光業主反對推倒安全圍墻,損壞綠化》的帖子,引來眾多網友的“聲援”。發帖者“815”稱,金星街道辦為了建造員工食堂,不顧陽光城市花園業主的強烈反對,強行將小區的安全圍墻拆除,破壞綠化並且強行鋪設混凝土。“815”表示,面對金星街道辦出格的違法行為,業主們卻無力制止,遂將事情曝光網絡尋求輿論幫助。

  根據業主們提供的小區規劃圖,記者發現涉事工地位於陽光城市花園小區B區,南邊為金星街道辦辦公樓,北邊為小區12號和15號連棟樓,原先街道辦和居民區有一墻之隔。記者昨日上午10點來到現場時發現,這段長約35米的圍墻已經被人推倒,金星街道辦和居民樓之間可以暢通無阻,原先屬於小區圍墻內的綠地也被破壞,部分綠地已變成了水泥路面。

  記者現場測量了一下,這塊被侵佔的綠地長約35米,寬約9米,總面積300多平方米。金星街道辦的一樓整層樓面,已經裝修過半,記者根據每個房間的吊頂裝飾以及結構發現,和飯店的包廂頗為相似,現場一位施工人員也予以了確認,“這裡以後可能是個飯店。”

  配套用房疑似另有用途

  記者採訪中還了解到,陽光城市花園12號和15號連棟樓的一層,因為採光不足不得銷售,根據規劃是社居委的辦公用房,四間房屋面積約有380平方米。對此,業主們並無異議,但是現在這四間辦公用房正在進行結構改造,疑似另有用途,業主們堅決不同意。

  “如果圍墻被拆除了,成了飯店用地,誰能來保證我們的安全?”“如果居民樓下面開個大食堂,或者是個飯店,誰能保證我們的生活不受干擾?”記者昨日現場採訪時,眾多居民向記者表示了不滿。

  安全和環保固然是個大問題,但是更讓居民憤怒的是,金星街道辦侵佔的300多平方米的綠地,原本是業主們的公共財産。業主們告訴記者,最早發現街道辦不軌是7月8日,相鄰的圍墻一夜之間被推倒在地,施工隊開始施工。此後,業主們和金星街道辦交涉了十多天,對方一直沒有停止侵權行為。在此期間,小區物業公司也陪同業主們多次上門,也同樣吃了閉門羹。

  直至7月22日,金星街道辦才約業主代表及物業公司三方進行商談。記者根據業主們提供的會談記錄了解到,街道辦的解釋是,“15號樓一樓用作吃飯、休息、值班的場所,12樓一樓暫無規劃。”業主們的態度也很明確:在雙方沒有達成協定前,不能再繼續施工。

  不過,雙方至今仍然未有協議,而被侵佔的公共綠地仍然在進行施工。有業主告訴記者,8月5日上午,幾名業主們對施工現場進行阻止,但是險些發生衝突,“對方有一大堆人衝上來要動手。”

  街道辦:不影響職工福利的前提下,能夠處理好

  記者昨日現場採訪時,小區多名保安人員均保持緘默。在物業公司的辦公室,兩名工作人員得知記者採訪意圖後,表示“不知道情況”。隨後,其中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又電話向領導請示,不過請示的結果是“公司領導今天都不在”。記者來到金星街道辦了解情況時,值班的一位保安同樣表示不清楚,“領導今天也不上班。”

  昨日下午3時,記者在無錫東林書院論壇發現,金星街道辦的負責人為此事已經現身網絡。這段由網友提供的視頻中,這名負責人的説法是,“我們街道辦和業主方面正在進行積極的溝通,目前這個事情在沒有具體協商和溝通之前,我們不便於做一些其他的回應,我們也想把這個事情積極地處理一下。對業主來講,在不影響他們生活的情況下,對於我們街道辦來講,不影響職工正常福利的前提下,能夠把這個事情處理好。”

  這名負責人現身網絡後又引起譁然一片,有網友表示,“這個街道辦一直是這樣的,做的事情都很不地道。”還有網友表示,“人民公僕享受一下也是應該的。”

  律師稱街道辦涉嫌違反《物權法》

  昨日下午,無錫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事件首先要明確圍墻和小區公共綠化的權利歸屬。《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除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屬於業主共有。而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業主共有的綠地的使用或改建,應由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依法作出決定。即使街道辦在小區內擁有辦公用房,也無權自行改變小區綠地的用途。因此,街道辦侵佔小區綠地的行為,侵害了小區全體業主的權利,業主們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關於小區圍墻的權利歸屬問題,這位律師認為,一般來説,小區圍墻應當是建設在小區共有土地之上,應屬全體業主共有。但小區圍墻是否在小區共有土地的範圍之內,應向規劃部門諮詢認定。如小區圍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上所述,推倒圍墻違章搭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業主的共有權,業主有權依法予以制止。

  退一步説,即使小區圍墻是由小區業主和圍墻外的金星街道辦共有,那麼,小區業主和圍墻外的金星街道辦作為相鄰的所有權人,也應當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規定的相鄰義務,尊重現狀,街道辦也無權單方推倒圍墻,破壞現狀,影響小區全體業主的安全和安寧。當然,在理論上,也有可能會出現一種極端的情況,那就是小區的圍墻根本就建錯了,沒有建在小區共有的土地範圍內,而是建在小區外的街道辦所有的土地之上。在這種情況下,街道辦才有權將違法建設在其土地上的圍墻推倒。如果真如此,小區業主則可以轉而向開發商討説法,為何會將小區圍墻建在他人土地之上?要求開發商重建小區圍墻。

  本報記者 錢久鋼 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