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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大足縣涉黑團夥主犯吳相明被執行死刑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6日 03: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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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並下達執行死刑的命令,8月5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重慶大足縣涉黑團夥主犯吳相明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1998年以來,吳相明與吳禮剛(在逃)在重慶市大足縣龍水鎮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雜人員,通過要求成員聽從指揮等不成文的規定,平時給予金錢等手段,將上述人員組織起來,逐步形成了以吳相明、吳禮剛為組織者,張久才等人為骨幹成員,劉代永等人為參加者的具有一定規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開設賭場及“入乾股”控制其他地下賭場為依託,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用於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同時,該組織有組織地在大足縣龍水鎮等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並與榮昌縣以陳明(另案處理)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相勾結,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對大足縣龍水鎮的地下賭場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07年3月19日晚,吳相明與吳禮剛因對尹光華不滿,組織多人欲報復未果。次日晚,吳相明與吳禮剛再次組織人員,攜帶手槍、獵槍、砍刀等作案工具,四處尋找尹光華等人。當日20時許,吳禮剛、吳相明等人在龍水鎮街心花園附近發現尹光華等人乘坐的轎車後,乘車尾隨追趕並包抄攔截。當江春龍(被害人,男,歿年23歲)駕車停在龍水鎮五金新村路口後,吳相明持手槍、宋俊崗持獵槍、李林林與張久才持砍刀追擊。江春龍欲駕車逃走時,被吳相明一夥開槍擊中,致其主動脈破裂死亡,並造成其所駕駛的轎車失控,快速衝上人行道,致1名行人死亡,4名行人受傷。

  此外,吳相明還指揮組織成員實施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的行為。

  2009年8月11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對吳相明定罪量刑,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一審宣判後,吳相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吳相明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並對吳相明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核準了對吳相明的死刑判決。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