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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嚴懲騙取低保行為 嚴重者追回並罰3倍以下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0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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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張瑩 實習生徐雲 長沙報道

  “省本級的行政處罰案例,今年還沒有一起。但就像打拳,什麼時候出手,用多大的力量,我們都有一本譜。”昨日,省民政廳辦公室副主任喻建中打了個比方。

  按照民政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如果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達到“嚴重違法行為”,追回其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並處冒領低保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每項違法行為都劃為三個層次

  今年5月初,省直單位制定裁量權基準工作會議在長沙召開。喻建中代表省民政廳,在52位省直單位的法規處長、監察室主任面前做了典型發言。

  在此之前,省民政廳相關工作人員忙碌了2個月,率先印發《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和《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喻建中形容,那段時間忙得“頭都抬不起”。他的頸椎病加重了不少,至今要坐在兩本字典上辦公,好讓眼睛直視電腦。

  依據9部相關法律規範的12個條文,涉及民政工作的每一項違法行為都劃分成“一般違法”、“較重違法”、“嚴重違法”,按其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分別確定了處罰基準。“執法人員按照處罰基準對號入座,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還可以避免出現處罰畸輕畸重、討價還價的現象。”喻建中説。

  違法行為未超3個月,可免處罰

  以社會救濟工作為例,《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明確以下行為屬於違法: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如果違法行為不超過3個月,尚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並追回其冒領的款物;如果超過3個月但不到6個月的,或雖未超過3個月,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款物,處冒領金額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民政部門做的是扶貧濟困。很多時候,騙取低保的人確實生活有困難,我們會不予處罰。”喻建中説。

  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罰款不超1萬

  《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還明確: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將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金額不超過10000元。

  在殯葬管理方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給予沒收,最重罰款是製造、銷售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

  社會團體如果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産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可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