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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北侖以善代刑惹爭議 草案曾遭炮轟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9日 0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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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交通肇事司機王左在維持交通秩序,他若做好義工可被免於起訴。

  核心提示

  今年7年,寧波北侖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的試驗被冠以“以善代刑”的稱呼在媒體上出現,引發爭議。北侖檢察院起草了附條件不起訴實施規則,輕微犯罪可通過做義工而免於起訴。

  由此,社會産生疑問。免於起訴是否會縱容犯罪?創新是否會為出現人情案提供便利?檢察院是否“越俎代庖”侵犯了法院的審判權?免於起訴能讓疑犯真心悔過?一系列疑問涌向北侖檢察院。

  北侖檢察院表示,他們能理解社會因不了解而産生的諸多疑問,這一機制創新的宗旨是,摸索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真正能做到去改變一個人,還使他不留下法律的案底,以便今後更好生活。

  李江(化名)從沒想過自己會成為一起搶劫案的主犯。

  去年5月,17歲的他和4個朋友在網吧裏玩遊戲,因為遊戲裝備問題,他們把一個初中生叫到網吧,威脅他交出錢。

  李江當時只拍了下那個初中生的頭,“把錢拿出來”。初中生拿出2500元。

  這5名高中生隨後被以涉嫌搶劫罪移交寧波北侖區檢察院。

  北侖檢察院先對他們進行考察,期間他們必須接受社區的幫扶———在假期拔幾次草。今年5月10日,1年的考察期滿,北侖檢方決定,對他們不起訴。

  這是目前北侖檢察院正在試點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主要針對輕微犯罪對象。這也被媒體解讀為“以善代刑”———通過做義工完成自身救贖。

  從去年5月至今,在北侖檢察院,已有8起案件被列入“附條件不起訴”,共涉及12人。

  作為檢察系統的一個寬嚴相濟的司法試驗,試點甫一推出,就引來許多質疑。

  質疑之搶劫重罪何不起訴?

  “給未成年人一次機會”

  “附條件不起訴”成為寬嚴相濟政策的實踐創新,以評定考察期內表現來決定最終是否起訴

  5少年搶劫案是北侖檢察院實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的第一個案子,也是目前受爭議最大的一個案子。

  即便是在北侖檢察院內部,也存在另外一種聲音。

  有人認為,搶劫是較重的罪,搶劫的刑期是三年以上。5人搶了2500元,數額並不少,憑什麼不起訴?

  北侖檢察院的徐雄傑是該案的承辦人。

  他認為,這關係著5個少年的人生。即使是判緩刑,他們的人生也會留下污點。交友、讀書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包括結婚。

  當時,北侖關工委也致函檢察院,希望能“給他們一次機會”。

  經過一次長時間的討論,檢察院重新走訪相關單位,和家長重新見面。最終,在第二次討論後,決定對這5名中學生暫緩起訴。

  “當時還沒開始研究附條件不起訴的細則,所以只稱之為暫緩起訴。”徐雄傑説。

  據徐雄傑介紹,當時對這5名少年設置了一段為期一年的考察期。期內,每個月,每個學生都要來見檢察官,並交一份思想彙報。學校和社區也要進行幫扶教育。一年後,如果表現良好,再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後,檢察院的徐雄傑除了講法律知識,還開導這些孩子的心理。

  他看他們的報告,每次看到有錯別字會很高興。“這説明報告是他們實實在在自己寫的,不是抄的。”

  去年10月,北侖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法學博士潘申明,接到檢察長李鐘交來的一個任務———“在寬嚴相濟政策實踐中創新”。

  今年4月,潘申明交出了一份“附條件不起訴”實施方案的第一稿。

  所謂“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個考察期,若其能積極履行社會義務,有悔罪表現,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5月5日,該方案由北侖區檢委會討論通過。

  5月10日,李江等5人考察滿一年,經北侖區檢委會討論,認為他們有悔改,正式決定對他們不起訴。

  質疑之不起訴會縱容犯罪?

  “會看其是否悔改”

  北侖檢察院認為,這更多的是給了一種機會,對未成年人來説,這機會尤其重要

  “有必要嗎?”寧波一所職業中學政教處的王主任對此並不以為然。

  他接觸過很多未成年犯罪,看到他們一次次重蹈覆轍,“很多人是改不了的”。他覺得,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處罰已經比成年人輕,為什麼要再設一道保護線。“寬容可能會帶來日後更大的犯罪,這是不是一種縱容?”

  這也是潘申明所擔心的。在制訂細則時,到底什麼樣的人可以適用於附條件不起訴,也是檢察院內爭論的焦點之一。

  最終討論認為判斷的標準有三,一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輕,二是有悔罪表現,三是沒有人身危險性。

  在8個案子中,有一個案子經過了從準備公訴到附條件不起訴的轉變。

  一個快遞員到公司去送快遞,公司沒人,有一台電腦擺在桌上。他提著電腦就回家了。回家後,他的妻子對他進行了訓斥。第二天一早,快遞員到公司去還電腦,妻子到公安局替他投案自首。

  接到這個案子,潘申明準備起訴。後來他把這個案子告訴了檢察長李鐘。

  李鐘認為,快遞員已經有了投案自首的情節。最終這個案子重新被討論。

  對於“附條件不起訴”,北侖檢察院為犯罪情節輕微做了一個規定:一般適用於,刑法中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犯罪情節。

  而“附條件不起訴”的對象,主要適用於未成年、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孕婦以及初犯、偶犯、過失犯罪的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越來越多。”徐雄傑説,其實大家都希望有一種途徑,去減少青少年犯罪。

  直接起訴不見得是一種好的方法。他也接觸過一些案例,“盜竊,進了監獄,出來了,又盜竊”,一輩子都在監獄裏。

  北侖檢察院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更多的是給一種機會,對於未成年人來説,這機會尤其重要。

  這種相對概括的方式並不能明確判定哪個案件屬於附條件不起訴。往往界限是微妙的。

  潘申明説,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判斷一個案子是否需要附條件不起訴,會經過很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