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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教育督導團原總督學于興昌因受賄被判無期徒刑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9日 18: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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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長春7月9日電(記者周立權)由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導團原總督學于興昌受賄案9日一審宣判,被告人于興昌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同案其他3個被告人分獲2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于興昌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高校黨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副廳長、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總督學的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王北軍、常美麗,在學生擇校、考試錄取、調劑專業及就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953萬元,被告人于興昌分得其中的801.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另查明,被告人于興昌家庭有1000余萬元鉅額財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于興昌犯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成立,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于興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同案被告人王北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沒收個人財産15萬元;被告人常美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沒收個人財産5萬元;被告人于興軍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