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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青山背煤礦爆炸案一審兩責任人被判死刑和死緩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9日 15: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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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長沙7月9日電(記者 譚劍 陳文廣)據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8日通報,造成20死6傷的2009年湖南永興縣“417”爆炸案,7月5日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10名事故責任人被判刑,其中兩名主犯分別被判處死刑和死緩。

  2009年4月17日,儲存在永興縣青山背煤礦秘密炸藥庫內的500余公斤炸藥、1000余發雷管發生爆炸,造成20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85萬元。這起爆炸事故因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且有多名公職人員涉嫌官礦勾結而備受關注。

  經法院審理查明,發生爆炸案的湖南永興青山背煤礦是李武義、李大軍等非法籌資360萬餘元,在永興縣樟樹鄉大嶺村開設的非法煤礦。2005年10至12月,李大軍與同案人鄧冠雄、李良恒通過向郴州市煤炭局有關人員行賄,導致青山背煤礦在並不具備技改條件情況下,被郴州市煤炭局批准為永興縣大嶺煤礦的技改風井。2008年8、9月份,陳小平等與被告人李大軍及同案人鄧冠雄、李良恒等人作價680萬元買下青山背煤礦,後擴股為1100萬元。青山背煤礦由李武義任煤礦礦長負責生産、銷售及採購,李大軍任煤礦火工産品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