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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類再審案件要盡力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8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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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7日對外發佈的《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大力做好再審案件調解工作。“對歷時時間長、認識分歧較大的再審案件,當事人情緒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審案件,改判和維持效果都不理想的再審案件,要多做調解、協調工作,盡可能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

  《意見》強調,對抗訴再審案件,可以邀請檢察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對一般再審案件,可以要求原一、二審法院配合進行調解;對處於執行中的再審案件,可以與執行部門協調共同做好調解工作。

  《意見》還指出,要繼續抓好委託調解和協助調解工作。在案件受理後、裁判作出前,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委託有利於案件調解解決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等有關組織或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主持調解,或者邀請有關單位或者技術專家、律師等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人可以由當事人共同選定,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

  對於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意見》表示,各級法院可以通過實地見面訪、遠程通訊訪或者利用基層調解工作網絡委託訪等形式及時回訪,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對於相鄰權、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多發易發糾紛的案件,應當將訴訟調解向後延伸,實現調解回訪與息訴罷訪相結合,及時消除不和諧苗頭,鞏固調解成果,真正實現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