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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科學把握“當判則判”時機規範調解活動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8日 0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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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7日對外發佈的《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規範調解活動,科學把握當判則判的時機,“要在加強調解的同時,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注意防止不當調解和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不得以犧牲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代價進行調解。”

  《意見》要求,對當事人虛假訴訟或者假借調解拖延訴訟的,應依法及時制止並做出裁判;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方案顯失公平,勉強調解會縱容違法者、違約方,且使守法者、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受損的,應依法及時裁判;對調解需要花費的時間精力、投入的成本與解決效果不成正比的,應依法及時裁判;對涉及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或者對形成社會規則意識有積極意義的案件,應注意依法及時裁判結案,充分發揮裁判在明辨是非、規範行為、懲惡揚善中的積極作用。

  切實貫徹當事人自願調解原則至關重要。《意見》指出,要積極引導併為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提供條件、機會和必要的司法保障。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要尊重當事人選擇調解或者裁判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利,尊重當事人決定調解開始時機、調解方式方法和調解協議內容的權利。要在各個訴訟環節,針對當事人的文化知識、訴訟能力的不同特點,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釋法解疑,充分説明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引導當事人在充分認識自身權利義務的基礎上,平等自願地解決糾紛。

  《意見》還強調,要切實貫徹合法調解原則。要依法規範調解過程中法官審判權的行使,確保調解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不得違背當事人自願去強迫調解,防止以判壓調、以拖促調。要及時查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爭執點和利益共同點,準確合理確定當事人利益關係的平衡點,維持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基本均衡,確保調解結果的正當性。要認真履行對調解協議審查確認職責,確保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序良俗,正確發揮司法調解的功能,切實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