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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案調解要化解當事人對抗情緒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8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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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7日對外發佈的《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中要求,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刑事案件調解、和解工作,並提出要在依法懲罰犯罪的同時,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通過積極有效的調解工作,化解當事人恩怨和對抗情緒,促進社會和諧。

  《意見》指出,要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工作,促進雙方自行和解。對被告人認罪悔過,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由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對被告人依法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等輕微刑事案件,訴至法院後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也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此類案件嘗試做一些促進和解的工作。

  《意見》要求,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要在調解的方法、賠償方式、調解案件適用時間、期間和審限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把握一切有利於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結案的積極因素,爭取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為正確適用法律和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創造條件。

  同時,《意見》還對做好行政案件協調工作提出了要求,“在依法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同時,要針對不同案件特點,通過積極有效的協調、和解,妥善化解行政爭議。”

  《意見》強調,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除了對行政賠償案件依法開展調解外,在受理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行政確權等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補償和行政合同等行政案件,以及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時,應當重點做好案件協調工作。

  對一些重大疑難、影響較大的案件,《意見》要求,要積極爭取黨委、人大支持和上級行政機關配合,邀請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協調。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要通過協調盡可能促使行政機關在訴訟中自行撤銷違法行為,或者自行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或者重新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