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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臺《意見》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化解社會矛盾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8日 07: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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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調解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案結事了,有利於修復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實現和諧。針對人民法院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7日對外發佈了《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這個司法指導意見對於進一步規範法院調解工作,充分發揮法院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將起到積極作用。

  據了解,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確立“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以來,全國各級法院認真貫徹這一工作原則,不斷增強調解意識,積極創新調解機制,努力提高調解能力,推動建立“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同時,各地法院堅持以“三位一體”為重點推動調解機制建設,堅持發揮法院在“大調解”格局中的引導和保障作用,取得了顯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也坦言,通過調研發現,全國法院調解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困難:一些法院領導和法官“重判輕調”觀念並未根本改變;片面追求調解率的現象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由於社會關係趨於複雜化,疑難複雜案件、新類型案件數量增多,導致調解工作難度加大;地區間調解工作發展不平衡,不同類型案件之間的調解工作開展得不夠平衡;一些法官調解能力不強、調解水平不高,調解效果不好等等。

  “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意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作出的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説,《意見》內容基本涵蓋了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是指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比較全面的規範性文件。在《意見》有關條款中注意明確哪些案件要優先調解,哪些案件適於調解或者不能調解,以及如何搞好調判結合,為法官辦案提供具體指導,增強可操作性。

  據了解,《意見》共分四部分29條。第一部分要求各級法院牢固樹立“調解優先”理念,準確認識和把握“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第二到第四部分分別對完善調解工作制度、抓好調解工作重點環節、規範調解活動、創新調解機制、推動建立“大調解”工作網絡體系等方面做了規範。

  同時,《意見》指出,要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監督管理。要充分考慮調解工作的特點,建立健全有利於調解工作科學發展的審判流程管理體系。要針對各類調解案件在審理流程中不同環節的特點,確定合理的案件流轉程序,避免在調判對接、調判轉換環節因效率不高而延長案件處置週期;要加強對調解工作的跟蹤管理和評查,及時糾正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著重解決硬調、久調不決等問題,確保調解工作質量。

  《意見》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法官在調解工作中的職業行為約束。“各級法院的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要約束舉止言行,保持客觀公正,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偏袒一方。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官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分別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私自單方面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