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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運毒13340克 四川兩毒販今日執行死刑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5日 15: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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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成都6月25日電(何雨芯 吳晟煒 謝慧)25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日上午依法對特大運輸毒品案罪犯盧爾哈、阿比收鬼執行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7月初,被告人盧爾哈、阿比收鬼分別邀約同案被告人楊洪芳、陳超(均已判刑)去雲南運輸毒品。同月5日,盧爾哈、阿比收鬼、楊洪芳乘坐陳超駕駛租賃的川D66806轎車從四川省攀枝花市至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遊玩數日後,于同月11日到達雲南省瀾滄縣,入住華隆大酒店。13日、14日晚,盧爾哈、阿比收鬼、楊洪芳分兩次購回海洛因38塊存放于川D66806轎車後備箱內。其間,盧爾哈安排楊洪芳購買了一輛摩托車。15日淩晨,盧爾哈、阿比收鬼駕駛該摩托車在前面探路,陳超、楊洪芳駕駛川D66806轎車隨後而行。途中,盧爾哈、阿比收鬼因無證駕駛被雲南交警攔截,摩托車被扣。之後,盧爾哈、阿比收鬼又租乘雲JT1050齣租車繼續在前面探路,用電話指揮楊洪芳、陳超的行走路線。17日6時許,在攀枝花市江地防疫站,民警設卡攔截川D66806轎車,抓獲楊洪芳、陳超,當場從該車後備箱內查獲海洛因38塊13340克(海洛因含75%、88%)。盧爾哈、阿比收鬼至攀枝花504電廠路口時與楊洪芳、陳超失去聯絡,盧爾哈下車,阿比收鬼乘坐出租車返回尋至檢查站時被抓獲。隨後,民警在504電廠旁抓獲盧爾哈。

  據悉,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盧爾哈、阿比收鬼犯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宣判後,盧爾哈、阿比收鬼分別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盧爾哈、阿比收鬼明知是海洛因而夥同他人運輸的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其數量大、純度高、社會危害性大,在共同犯罪中,盧爾哈、阿比收鬼作用、地位突出。遂依法核準盧爾哈、阿比收鬼死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