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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巧巧“被代言”婦女保養品 上訴侵權獲賠17萬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7日 2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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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廣播電視報社刊登“愛巢*更年輕”(康酮膠囊)産品廣告,使用了影視明星金巧巧的照片。金巧巧以肖像權、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將産品生産方北京清華同仁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清華同仁)以及唐山廣播電視報社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向金巧巧賠禮道歉並賠償12萬元,清華同仁單獨賠償5萬元。

  2009年12月,金巧巧向一審法院起訴稱,清華同仁未經她允許,在産品“愛巢*更年輕”(康酮膠囊)廣告上,使用了她的肖像照片,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廣告宣傳。唐山廣播電視報社在《唐山廣播電視報》上多次刊登該廣告。“據我查詢,自2007年1月至今,唐山廣電報社幾乎每期都大幅刊登該廣告,其中經常刊登印有我肖像的內容”,金巧巧説,該報社的行為不僅直接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擴大清華同仁侵權範圍。

  “我從影十幾年來,參加了30多部影視作品的拍攝,給廣大電視電影觀眾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屬於知名影星”,金巧巧説,在清華同仁産品的廣告詞中含有保護女性生殖健康的內容,並在內容旁邊配上她的肖像。她認為該內容誤導消費者以為她是該産品的形象代言並服用該公司産品,貶低了她的良好名譽,因而起訴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在至少3家全國性新聞媒體上道歉,並各自賠償15萬元。

  清華同仁説,照片旁邊未出現金巧巧姓名,因而不能認定這個照片就是金巧巧本人。此外,廣告沒有宣揚照片內女子的任何隱私,也沒有醜化該女子的人格,更沒有公然侮辱該女子,因而不構成侵權。唐山廣播電視報社未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清華同仁的廣告會使公眾認為是經金巧巧認可發佈的,但金巧巧目前尚未婚嫁,該廣告宣傳婦女保養子宮的內容,涉及女性生理隱私,對作為未婚女子的金巧巧的形象及名譽有一定損害,因而判決兩被告在《唐山廣播電視報》上登載為期30日的致歉聲明,並共同賠償金巧巧經濟損失10萬元,精神損失2萬元。此外,法院還判決清華同仁單獨賠償金巧巧經濟損失5萬元。

  判決後,清華同仁提出上訴,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