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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黨政正職領導幹部“逢離必審”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31日 11: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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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黨政正職實行任中審計、‘逢離必審',2013年試行審計結果公開並逐步推廣”、“探索實行黨員領導幹部家庭財産申報並在一定範圍公示制度,2014年前完成試點並逐步推開”,這是近日出臺的《廣東省從嚴治黨五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提出的眾多創新措施之一。

  《行動計劃》還提出,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區的黨支部從下一次換屆選舉開始實行“雙直選”制度,即由黨員直接選舉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從2013年開始,“三公”經費“零增長”,將延伸至市、縣(市、區)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亮點

  ◎在民主生活會的質量測評中,認為質量“不滿意”的比率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要責令重開。

  ◎從2013年起推行下一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和同級黨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向紀委全會述職述德述廉並接受評議制度。

  ◎黨員領導幹部要如實報告個人的收入、房産、投資、婚姻變化及配偶子女從業、移居國(境)外、計劃生育等情況。對個人應報告的重要事項隱瞞不報告或作虛假報告的,一經發現、查實,一律先停職再作調查。

  ◎重新核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積極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領導幹部職務消費制度改革。

  黨員滿意率5年後達90%以上

  《行動計劃》提出,我省將通過3至5年的努力,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各級黨委的領導核心、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廣大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充分發揮,為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提供堅強保證。

  《行動計劃》中提出主要目標包括:到2017年,完成對黨員幹部的全員培訓和對領導幹部的系統培訓。2013年上半年前,各級黨組織普遍建立落實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規範,到2017年黨員對基層黨組織各項事務的滿意率達90%以上。

  同時,到2015年基本形成科學規範、約束嚴格、權責統一、系統配套的幹部監督管理機制,制度在管人管事管權中的根本性作用進一步彰顯。到2017年形成比較科學的幹部人事制度體系。

  到2017年,黨員隊伍結構、規模更合理,黨員佔人口比例5%左右;黨的組織和工作實現對社會經濟各領域、各行業的全覆蓋,“好”、“較好”的基層黨組織不少於96%。到2017年,具有廣東特色開放、動態、創新的懲防腐敗體系基本完善。

  今後5年,上級黨組織為基層黨組織服務、基層黨組織為黨員服務、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都為群眾服務的格局不斷發展,影響黨群幹群關係的矛盾和群體性事件逐年明顯減少。

  重點開展“四查四糾治”活動

  《行動計劃》提出,原則上每兩年集中開展一次黨性分析活動,當前要重點開展“四查四糾治”:查黨性原則強不強,糾治好人主義;查宗旨意識牢不牢,糾治官僚主義;查工作作風實不實,糾治形式主義;查精神狀態好不好,糾治懶散主義。

  進一步辦好“廣東學習論壇”,完善中心組學習制度,每年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8天。進一步辦好黨校、行政學院和現代遠程教育,到2017年完成新一輪大規模培訓幹部工作,到2013年全面落實黨員教育培訓規劃綱要。廣泛推行幹部培訓自主選學,到2014年自主選學的內容不少於1/3。引入培訓競爭機制,從2013年起每年將部分幹部培訓項目向社會公開招標。

  民主生活會不滿意率超1/3要重開

  “談心談話沒有做到應談全談、沒有觸及思想、沒有解決實際問題的,不急於召開民主生活會。”《行動計劃》在確定堅持開好一年一次的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的同時作了如是規定。還提出,在民主生活會的質量測評中,認為質量“不滿意”的比率達到1/3以上的,要責令重開。上級黨委(黨組)領導成員要參加下一級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

  根據《行動計劃》的部署,2013年上半年前,各級黨組織利用1至2個月集中開展一次制度清理和建設工作,其中市、縣(市、區)、鎮(鄉、街道)黨委的制度清理和建設工作要在2012年底基本完成。推行領導班子討論重大問題“一把手”末位表態制。市、縣(市、區)黨委于2013年前編制完成重大事項決策目錄,科學劃分黨代會、全委會、常委會的決策事項。另外,從2013年起,試行黨內事務公開日、黨委部門開放日制度,推行基層黨員議事日制度。完善黨內基層選舉,實行候選人選前公示。

  “裸官”不得提任部門正職

  全面落實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人、財、物和行政審批、工程建設的規定。有計劃地實施市、縣(市、區)黨政正職和“五長”等領導幹部的交流,推進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人、財、物等崗位幹部的定期輪崗。從2013年起推行下一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和同級黨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向紀委全會述職述德述廉並接受評議制度。

  “曾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及以上處分的幹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幹部,不得提任市、縣(市、區)、鎮(鄉、街道)黨政正職,省、市、縣(市、區)黨政工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職,重要和敏感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行動計劃》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任職條件作了諸多限制。

  《行動計劃》中規定,曾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幹部一般不得提任領導職務,曾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幹部一般不再提拔任用。實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位禁入制度,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對企業破産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因違法違規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禁止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

  尤其是,對不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規定,赴國(境)外再生育子女的幹部,一律不能提拔使用;或者以第一胎子女健康原因而生育第二胎子女,經檢查第一胎子女健康的幹部,不能提任市、縣(市、區)、鎮(鄉、街道)黨政正職。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制度。

  隱瞞或虛報重要事項先停職再調查

  《行動計劃》提出,黨員領導幹部要如實報告個人的收入、房産、投資、婚姻變化及配偶子女從業、移居國(境)外、計劃生育等情況。對個人應報告的重要事項隱瞞不報告或作虛假報告的,一經發現、查實,一律先停職再作調查。從2013年起推行考察對象廉政報告制度,考察對象在接受組織考察時要如實填報個人家庭財産、投資經商、廉潔從政等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在談話對象中公開,報告內容失實或經核查存在影響任用問題的,取消任用資格。探索實行黨員領導幹部家庭財産申報並在一定範圍公示制度,2014年前完成試點,在此基礎上逐步推開。

  另外,合理界定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規範調整的程序,推進幹部能下、能出。對不具備擔任正職領導素質的,改任副職或安排適當崗位;對不具備擔任領導職務素質的,改任非領導職務。2013年制定實施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辦法,並進行試點,逐步做到常態化、制度化。

  2015年競爭性選拔不少於50%

  《行動計劃》規定,廣東將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規,討論幹部任免一律做到“六個不上會”,即未經民主推薦的不上會;臨時動議的不上會;擅自超職數配備的不上會;未審查計劃生育情況的不上會;未徵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的不上會;考察反映的問題未核清的不上會。

  《行動計劃》提出,市、縣(市、區)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上級組織部門應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對評議中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2/3,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2/3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採取相應的組織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到2017年,廣東要基本形成廣納群賢、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滿活力的幹部人事制度。進一步推進競爭性選拔,到2015年,新提拔的委任制幹部中,通過競爭性選拔的不少於50%。

  2015年30%的社區建立“大黨委制”

  引導、鼓勵人才流向基層,到2017年全面做到“一村一大學生”、“一居一大學生”。推進社區“三有一化”(有人管事、有錢辦事、有場所議事,推進城市基層黨建區域化)建設,到2015年,形成一支以35-45歲為主體的社區黨務工作者隊伍,30%的社區建立駐區單位黨組織參與的“大黨委制”。擴大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面,到2017年,85%以上的“兩新”組織有黨員,有黨員的“兩新”組織100%實現黨的組織覆蓋,所有“兩新”組織實現黨的工作覆蓋。

  按照“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級,對基層黨組織實行一年一評級,動態管理。根據分類定級情況找差距、定措施,推動基層黨組織的晉位升級。每年評定為“較差”的基層黨組織,在次年應100%實現晉位升級。評為“好”的基層黨組織的比例逐年提升,到2017年提高到70%以上;評為“一般”、“較差”的基層黨組織比例逐年減少,到2017年下降到4%以下。

  市縣區“三公”經費零增長

  根據《行動計劃》,我省將嚴格執行省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三公”經費“零增長”,並於2013年起延伸至市、縣(市、區)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禁止公款“大吃大喝”的六條禁令,黨政機關全面實行內部定點接待制度,切實解決公務接待超標準、超範圍等問題。嚴格執行因公出國(境)經費先審制度,壓縮出訪團組、人員數量和在國(境)外停留時間。重新核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積極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領導幹部職務消費制度改革。到2015年各地各單位的會議、文件應減少30%以上。

  同時,市、縣(市、區)和省直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每人至少建立一個基層聯絡點,每年至少兩次到聯絡點走訪群眾。省直機關在2013年底前普遍建立“基層民意網絡直通車”,使基層民意可以快捷直達上級機關。

  對於缺乏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市、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省直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行動計劃》要求其在2017年前應全部安排駐村駐企“補課”,時間不少於3個月。

  《行動計劃》還提出,今後省直機關錄用工作人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考錄或從基層公務員中選調,到2015年,省直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中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達2/3以上。

  實行離職後從業、近親屬從業限制

  《行動計劃》提出要健全腐敗揭露機制,落實保護舉報人、證人的辦法,鼓勵和獎勵實名舉報,力爭3年內實名舉報初核率達到100%。2012年底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有關制度和規範權力運行、防止權力尋租的意見,實行領導幹部離職後從業、近親屬從業限制,加強對行政審批、幹部任用、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行政執法與司法等權力運行的規範約束。

  到2012年底,全面建立健全省、市兩級預防腐敗機構,建成預防腐敗信息系統。從2012年起,用兩年時間建成權力配置法定化、權力運行程序化、權力監控全程化的廉政風險防控體系。

熱詞:

  • 行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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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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