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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發病腦死亡 單位讓上呼吸機拖過48小時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31日 0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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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廣安2011年3月由山東萊西一位包工頭介紹到當地一家建築公司承保的工地上打工。10月22日,這位51歲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

  家屬:我們打不起認定工傷的官司

  尹建海説,在父親入院6個小時後,醫生就宣佈了腦死亡,但有呼吸機的維持,心臟仍然是跳動的,最終在拖了30個小時後,尹建海與勞務公司簽署了協議決定私了。雖然沒有突破48小時,勞務公司仍然以他的父親與勞務公司不存在勞務關係的理由説服了尹建海不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

  根據尹廣安家人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協議,死者家屬得到16萬元的“高額”賠償,前提是不走法律程序認定工傷。“父親的遺體不能總放在醫院,要馬上處理,不滿意這個結果,但也沒有辦法。”尹建海説,達成協定後,尹廣安的遺體24日從醫院運回老家。

  “我們沒錢,打不起認定工傷的這個官司。”尹建海説。

  “我們考慮過48小時的限制可能導致我們拿不到工傷賠償,但最終還是決定要全力搶救。雖然父親心臟最後還跳動,中國的法律也不認可腦死亡,但醫生也給出了搶救已經是徒勞的建議。”尹建海説,所以在搶救了30個小時後,全家決定撤下呼吸機。

  “我覺得48小時的規定並不公平。”他説。

  建築工人尹廣安的葬禮27日在家鄉山東微山縣舉行。5天前他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在經過30個小時的搶救之後,尹廣安的家人在醫生的建議下決定撤下呼吸機。

  尹廣安23歲的兒子尹建海告訴記者,他的父親在搶救期間,勞務公司有人來到醫院讓醫院用呼吸機維持老人生命,説一定要堅持住48小時,當時他們還不清楚這是為什麼,“諮詢了律師才知道,原來超過48小時就不算工傷、公司就不用賠錢了。這讓家裏人都很為難,想救活父親,但又擔心拿不到賠償。”

  律師:工傷與非工傷賠償有天壤之別

  李強告訴記者,受理農民工訴訟5年多來,接觸這類事件有四五起,主要發生的人群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群體,因為沒有保險公司賠償,往往認定工傷後由雇傭方全部承擔,因此出現一些不良企業利用這一規定惡意逃避責任。

  李強表示,認定工傷後死者家屬將能得到40萬元至50萬元的賠償,不能認定則只能拿到3萬元到4萬元的非工死亡賠償,即便照顧也就是6萬至8萬元,有天壤之別。

  據了解,對於工傷的認定依據的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輿論普遍認為,隨著類似事件的增多,這一規定形成了較大的倫理衝突。

  雲南大理律師馬培傑在華律網撰寫文章指出,現實情況是,如今勞動者的工作強度往往比較大,“過勞死”“猝死”等醫學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況日益增多。一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卻因為“48小時”的限制而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不但死亡勞動者的家屬從情感上難以接受,一般人從常理角度來看,同樣會對這樣的規定産生質疑。

  李強建議,“一秒鐘”的差異決定的賠償額有天壤之別,現行規定確應做相應的調整。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壓等生命體徵都可以通過一系列藥物和先進設備加以逆轉或長期維持,因此在中國尚不被視為真正死亡的腦死亡可在工傷認定中酌情考慮採用。此外,避免出現用工企業惡意逃避責任,根本在於規範用工市場,特別是建築領域切實實現為每個工人買保險,簽訂勞動合同。

  現實:超過48小時後死亡就不屬於工傷

  是要積極搶救“保命”,還是放棄搶救“保工傷賠償”?事實上,這個令人無法承受的抉擇,令尹廣安家人糾結的“48小時”工傷時限問題,在我國近期工傷賠償糾紛中並非孤例。就在此前10月21日,山東濟寧市的一位姓楊的男性在單位加班時,突發腦溢血不治身亡。儘管是在加班時倒下的,但楊先生是在醫院搶救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按照相關法律不能視同工傷。

  記者通過楊先生家屬委託的山東省農民工維權站的李強律師核實了解到,楊先生今年51歲,在一家建築公司工作,中午加班時突發腦溢血暈倒,被附近醫院搶救。4天后搶救無效死亡,由於超過48小時的限制,至今沒能認定工傷。

  據核實,楊先生並非是普通的建築工而是單位的正式職工,買了工傷保險。其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由於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他的家屬對於不予以認定工傷的結果非常不理解,堅持要讓楊先生生前所在的單位認定工傷。

  楊先生的遭遇引發網民及法律界對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的熱烈討論。一些網民認為,國家法律“48小時”的限制應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內。但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這一時間限制卻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讓很多突發疾病的員工在“保命”還是“保工傷”之間抉擇,更讓一些不良的企業為躲過工傷的認定,惡意拖延治療時間。

  工傷認定豈能逼人按時死

  網友:生命無價,不能選擇出生和死亡時間,求生本能之下,許多面臨死亡的人,也會屢屢創造生的奇跡。汶川大地震中,就有許多在廢墟下被埋多達100個小時而最終脫險的事例。48小時的強硬規定,明顯在挑戰人們延續生命的精神和底線。如果因為48小時這個時間限制,有人選擇結束自己或者親人生命以求保險賠償,那才是莫大的悲哀。為既維護法律的明確性又兼顧人情倫理,不妨如專家建議的那樣,為工傷認定48小時設置一個例外規定,也給生命創造奇跡一個機會:經搶救後依賴呼吸機等輔助設備維持生命的,不受48小時的限制。

  網友:工傷的本意是對工人在工作期間受到的傷害進行賠償,但如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48小時”的規定,48小時01分死亡,並不能改變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質,但處理的結果卻有了天壤之別,這顯然令人難以接受;況且,由於每個人受傷原因不同、症狀不同,身體狀況也存在差異,“一刀切”的認定標準也是很不科學的。我們知道,“48小時”的時限規定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但由於我國沒有腦死亡的具體標準,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憑先進的醫療技術將病人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以後;另一方面,如果明知患者搶救無效,家屬可能會在48小時之內放棄治療,以取得工傷認定。這兩者無疑都是對社會道德的挑戰。

熱詞:

  • 腦溢血
  • 呼吸機
  • 猝死
  • 一秒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