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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娛樂場所包間擬禁設隔斷和房中房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8日 1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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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9月18日訊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為加強娛樂場所管理,保障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文化部起草了《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鼓勵娛樂場所推廣民族優秀藝術,提供面向大眾的、健康有益的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特色化經營,引導娛樂場所向商業區、度假區和旅遊區發展;鼓勵娛樂場所採用技術手段改進娛樂形式,開發文化娛樂新産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的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消費者人均佔有使用面積不得低於1.5平方米;遊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設立在農村地區的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區域差異制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於1.2米,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

  徵求意見稿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對設立場所的面積、位置、周邊環境等進行實地勘查。實地勘查合格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並依法組織聽證。

  徵求意見稿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挂《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由各崗位負責人及時登記填寫並簽名,專人負責保管,便於查閱;娛樂場所應當留存監控錄像日誌60日備查。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著裝應當大方得體,應當佩戴載有從業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統一編號等基本信息的工作標誌。

  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娛樂場所管理,保障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實施情況,規範娛樂場所審批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以及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遊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遊藝機提供遊戲遊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場所,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國家鼓勵娛樂場所推廣民族優秀藝術,提供面向大眾的、健康有益的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特色化經營,引導娛樂場所向商業區、度假區和旅遊區發展;鼓勵娛樂場所採用技術手段改進娛樂形式,開發文化娛樂新産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內使用的音樂、遊戲等文化産品和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行業協會開展活動。

  第五條娛樂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提升行業水平、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六條娛樂場所設立地點應當符合《條例》第七條的規定:

  (一)《條例》所稱居民樓是指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築;學校是指符合教育法律規定的中小學校;醫院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辦法規定條件,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床位在五十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機關是指符合《公務員法》實施範圍規定的各級中國共産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

  (二)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三)娛樂場所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有關標準。對申請在有爭議的化學品倉庫毗連位置設立娛樂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文書;

  (四)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的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使用面積,使用面積不包括辦公、設備、儲藏等非營業性區域;

  (二)歌舞娛樂場所消費者人均佔有使用面積不得低於1.5平方米;遊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設立在農村地區的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區域差異制定;

  (三)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於1.2米,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

  (四)娛樂場所使用的音樂、遊戲等文化産品應當經文化主管部門依法審核;

  (五)符合國家消防安全、環境噪聲、衛生等相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的核定標準,但不得低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遊藝娛樂場所總量與佈局規劃,並報送文化部備案。

  第三章 設立程序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勘查。

  第十條申請設立娛樂場所前,籌建當事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諮詢意向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諮詢意向書,為當事人提供行政指導。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三)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沒有《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

  (五)房地産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

  (六)消防、環境保護部門的批准文件;

  (七)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

  (八)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遊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遊戲遊藝機型機種數量及位置;

  (九)娛樂場所使用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購買合同或者發票。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設立場所的面積、位置、周邊環境等進行實地勘查。實地勘查合格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並依法組織聽證。

  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公示、聽證無異議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准,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或者變更經營地點的,應當依法重新申請設立;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員以及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後,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場所使用的文化産品進行內容核查,並加貼核查標識。新增、變更文化産品,應當報原發證機關核準,合格的加貼標識。

  第十六條《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持娛樂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營業情況報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第十七條《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由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告登出《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函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 規 范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第二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場所內娛樂活動和文化産品的自查與管理。

  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挂《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由各崗位負責人及時登記填寫並簽名,專人負責保管,便於查閱;娛樂場所應當留存監控錄像日誌60日備查。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著裝應當大方得體,應當佩戴載有從業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統一編號等基本信息的工作標誌。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巡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技術監管系統,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七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培訓計劃,每年對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娛樂場所經營管理和從業人員開展培訓。

  第二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信用檔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對於未取得《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以及超出《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核準經營範圍,擅自從事娛樂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商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

熱詞: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中房
  • 包間
  • 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