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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島”嚴重挑戰國際公認的法律秩序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8日 05: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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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的所謂“購島”行為,公然否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律文件,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嚴重挑戰國際公認的政治、法律秩序。我國政府迅即採取一系列反制舉措,彰顯了維護主權的堅定決心。

  回顧歷史,日本垂涎釣魚島已久,從秘密竊取,到被迫“放棄”,再到蓄謀重佔,每一次都精心策劃,拋出所謂的“合法依據”,混淆視聽,但這些“依據”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腳,其結果只能是欲蓋彌彰。釣魚島主權歸屬中國的法律依據確鑿充分,日本政府的“購島”行為絲毫改變不了釣魚島主權歸屬中國的國際法地位。

  明清均對釣魚島有效管轄

  ——駁“無主地先佔”論

  日方聲稱,1885年通過沖繩縣當局的現場調查,發現釣魚島是無人島,確認沒有清政府統治痕跡,才在1895年決定建樁,正式編入日本領土。然而,據我國、日本、琉球的可靠文獻記載,我國最早發現、命名、利用和管理釣魚島,明清時期均將釣魚島納入我國版圖,列為海防區域,進行有效管轄;“黑水溝”(今沖繩海槽)一帶是我國與琉球國的分界線,海槽以西的釣魚島為我國領土;我國漁民長期在附近海域捕魚,利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避風。由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環境險惡,長期無人居住,但並非無主島。對此,1972年日本著名歷史學家井上清教授也斷言,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並非“無主地”,而是中國領土。日本官方也是心知肚明,1885年沖繩縣令西村奉命秘密調查釣魚島後,認為該島已被中國命名,不是“無主地”,建議暫緩建立“國標”。1895年1月14日,日本在甲午戰爭末期,趁清政府敗局已定,便通過“內閣決議”將釣魚島劃歸沖繩,秘密竊取了釣魚島。但日本做賊心虛,一直不敢對外公佈,直到1902年才由天皇發佈敕令,宣佈佔有釣魚島。因此,日本政府以國際法的“無主地”先佔原則為依據,純屬自欺欺人。

  《開羅宣言》具備構成國際條約的實質要件

  ——駁《開羅宣言》“無法律拘束力”論

  日方聲稱,《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從國際法實踐看,如果當事國有自願接受條約拘束的明確表示,聲明也可以是國際條約。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佈《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歸還竊取的所有中國領土。1945年7月,三國通過《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蘇聯加入)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同年9月,日本政府也通過《日本投降書》承諾,履行《波茨坦公告》規定的義務。當事國雙方的書面明確表態,形成了完整的國際法權利義務體系,證實《開羅宣言》具備構成國際條約的實質要件,其法律拘束力不言自明。

  拿中國領土私相授受是非法和無效的

  ——駁美國“依法歸還”論

  日方聲稱,《舊金山和約》、“歸還沖繩協定”是其擁有釣魚島主權的主要法律依據。1951年締結的《舊金山和約》,是美國排除中國、蘇聯兩大主要同盟國參與,一手包辦的單獨對日和約。我國政府歷來認為,因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該和約非法、無效,中國決不接受。1971年6月簽署的日美“歸還沖繩協定”,將釣魚島的行政權轉交日本,更是荒謬至極。同年10月,美國政府公開表示,行政權與主權是兩回事,把釣魚島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既不給日本增加法律權利,也不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當事國應協商解決主權爭議。1996年,美國政府發言人伯恩斯明確表示,美國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美日拿中國領土私相授受,擅自決定中國領土的歸屬問題,沒有任何國際法支持,不可能産生任何國際法後果,註定是無效的。

  中國政府及全球華人持續宣示主權

  ——駁依據“時效取得”理論擁有主權論

  日方聲稱,自1895年算起,日本持續統治釣魚島長達50年;從1972年美國將琉球群島交給日本時起,對釣魚島開始新一輪“時效取得”的實踐,沒有受到任何國家的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島。這種根據國際法上“時效取得”理論擁有主權的論調,同樣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時效取得”理論必須具備兩個要件:其一,侵佔國能夠長時間不受干擾地對佔有地行使主權;其二,這一狀態得到領土被佔國和其他國家的默認。這是在國際法理論和國際慣例上得到認可的。我國政府及全球華人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就對日本控制釣魚島提出持續抗議,採取一系列行動宣示主權,日方依“時效取得”理論擁有釣魚島主權的説法根本不能成立。

  “購島”根本不具備法律基礎

  ——駁“購島減少摩擦”論

  日方聲稱,將釣魚島“國有化”,是為了減少摩擦,維護兩國友好大局。此説純屬自欺欺人。日本慣於蠶食策略,先是縱容本國右翼分子多次製造事端,中期策劃將其納入日美安保範圍,後借美國“重返亞洲”戰略悍然“購島”,表明日本處心積慮、蓄謀已久。但日本“購島”完全是非法的、無效的,因為釣魚島主權屬於我國,“購島”的法律前提根本不具備。事實證明,“購島”沒有減少摩擦,降低對抗,反而破壞了中日政治互信和友好根基,激化了民族矛盾和對立情緒,日本政府最終將背負挑戰國際秩序的惡名,必將自食苦果。

  國際法不是任人取捨的工具。我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主權的法律依據鐵證如山,日方妄圖從法理上為侵佔釣魚島“正名”和“鋪路”,借“購島”增強其在釣魚島問題上的法理優勢,註定是徒勞的。

熱詞:

  • 購島
  • 國際法律秩序
  • 國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