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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就《海船船員職業保障規定》徵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2日 1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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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9月12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為維護海船船員的合法權益,交通運輸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職業保障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職業保障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海船船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國際航行海船和200總噸及以上的國內航行海船上工作的海船船員(以下簡稱海員)的職業保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海員職業保障,係指海船船員的勞動合同保障、社會保險保障、工資報酬保障、健康安全保障、休息休假保障以及遣返保障等。

  在軍事船舶、公務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僅在港區和遮蔽水域作業船舶上工作的海員的職業保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員職業保障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對全國海員職業保障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具體負責海員職業保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海員勞動合同和上船協議

  第四條 海員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船員勞動與社會保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海員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船東不得安排在船見習或者實習的未成年海員從事夜間工作和有可能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工作,但是根據船上見習或者實習要求開展的夜航訓練除外。

  第六條 海員上船工作,船東或者其代表應當與海員訂立上船協議。

  上船協議文本的複印件應當隨船備查。國際航行的船舶還應當備有上船協議的中英文文本和適用的集體合同中英文文本。

  第七條 上船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海員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齡及出生地;

  (二) 船東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 簽署的地點及日期;

  (四) 海員在船將擔任的職務;

  (五) 海員的工資總額及構成,包括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計算公式等;

  (六) 帶薪年假的天數,包括計算公式;

  (七) 上船協議的期限及終止條件;

  (八) 船東提供給海員的人身意外保險;

  (九) 船舶配員服務協議或勞務派遣協議中涉及海員利益的所有條款;

  (十) 發生緊急情況時船東對海員的安置責任;

  (十一) 船東對海員在船工作期間的管理和保護責任;

  (十二) 遣返的權利;

  (十三) 違約責任;

  (十四) 適用的集體合同;

  (十五) 國家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其它內容。

  第八條 船東或其代表與海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上船協議。

  解除上船協議的,應當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九條 船長、高級船員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

  第十條 海員用人單位、船東應當將海員勞動合同和上船協議簽訂方的名稱、協議期限、服務的船名等信息報當地直屬海事機構備案。

熱詞:

  • 膳食管理
  • 船舶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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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輸部
  • 海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