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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香港反貪合作日趨深入 仍有空白地帶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7日 1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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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閱讀】

    隨著香港、內地往來日趨頻繁,涉及兩地的貪污問題備受關注。香港廉政公署表示,兩地“個案協查計劃”自上世紀80年代啟動至今,一直運作良好,合作日趨深入增多,為跨境調查取證提供保障,讓香港不再是內地貪官的避難所。

    不過也有學者指出,“個案協查計劃”實行20多年來,內容、形式上都沒有太大變化,手續繁瑣、耗時冗長、取證難度大,令不少內地查案人員轉用其他渠道跨境取證。而在追討贓款、追捕嫌犯方面,兩地之間仍缺少法律層面的協議規範,反貪合作還需更上一層樓。

    今年7月,廣東省高院對原深圳市龍崗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鐘新明受賄案做出終審裁定,以受賄罪判處鐘新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這起受賄案中,鐘新明的主要受賄行為都發生在香港,涉及金額高達3300萬港元。由於案情複雜,又涉及粵港兩地反貪部門協同辦案,此案能否順利偵破,一度引發高度關注。

    深圳市檢察院表示,經過大量溝通協調,在香港廉署的協助下,檢察院從香港的銀行、證券仲介、房地産仲介及涉案證人處,獲得數百份認定鐘新明受賄的關鍵材料。

    兩地協查機制不斷深化

    2008年以來,粵港雙方相互協查跨境案件達150宗

    香港廉署表示,兩地協查機制自啟動以來,合作規模、合作深度不斷擴大。1988年兩地協查的案件僅有6宗,2003年已升至106宗,雙方至今已會見了1300多名證人。2011年,廉署人員曾到訪內地20次,會見48名證人;內地人員則到港7次,會見7名證人。

    據了解,自從2008年以來,粵港雙方相互協查跨境案件達150宗,其中包括多起重大貪污案件。在鐘新明案中,整個調查取證工作歷時4個月,深圳市檢察院的外協小組共前往香港11次,獲取大量重要證據。

    其實,香港廉署與內地反貪機構合作查案,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廉署當時因調查案件首次與內地有關部門接觸,尋求協助。這一次合作令雙方都認識到,有需要在打擊貪污罪行上合作。

    1988年,香港廉署與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簽訂“個案協查協議”,廉署執行處與內地檢察機關的反貪部門合作,在跨司法區的貪污調查中互相協助,在貪污案件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安排雙方人員在對方境內會見證人。

    2000年,隨著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參與,“個案協查計劃”效力擴展至廣東省以外的貪污個案調查。香港廉署與內地檢察機關的合作,隨後也逐漸發展至安排證人跨境出庭作證。

    協查機制效率待提高

    內地查案人員赴港查案,平均需時3個月左右  

    深圳市檢察院表示,兩地協查機制給跨司法區取證帶來便利和保障,但由於涉及不同的法律體系、司法原則、司法運作程序,必須堅持協商一致的原則。這樣程序繁多、過程複雜、耗時漫長的調查程序,給查案帶來不小的挑戰。

    以鐘新明受賄案為例,要啟動“個案協查計劃”,深圳市檢察院必須先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由廣東省檢察院與香港廉署協商安排。廉署接到協助調查的請求之後,會根據具體的調查內容,或赴各機構和企業調取資料,或查找聯絡相關證人,詢問是否願意與調查人員見面。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付華伶説,內地查案人員到香港查案,整個程序平均需時3個月左右,大部分時間都花在港方設立的程序上。付教授認為,這主要是為了避免跨境調查行動對居民權利的保護産生不良影響。

    即便見到證人,取證難度也不小。深圳市檢察院表示,到香港會見證人,內地辦案人員必須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規,做到“入鄉隨俗”。而內地與港澳地區之間,在證據制度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同,辦案人員取證時,會面臨許多程序性的問題。

    付華伶表示,在香港回歸前,協查制度以“個案”形式避免了內地與香港在制度上的不同,行之有效。但香港回歸後,協查制度的內容、形式都未有改進,效率有待提高。

    反貪合作仍有空白地帶

    缺乏協查規範,境外追贓一直困難重重

    鐘新明案還凸顯了另一個難題——如何境外追贓。深圳市檢察院表示,內地有不少案件,贓款都流入境外,由於缺乏法律層面的追繳贓款的協查規範,境外追贓工作一直困難重重。

    鐘新明的受賄贓款大部分在香港。儘管香港廉署表示,根據香港法律,可以在香港以洗錢罪名起訴,通過香港法庭判決後,收繳財産,但這些刑事訴訟程序需時長,內地法院如果在追贓前判決,量刑時就無法考慮被告人退贓的情節;如果等到贓款收繳後再判決,則會超過辦案的法定時限。

    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總監楊艾文表示,兩地個案協查計劃啟動至今,有不少發展,但從內容上來講,僅限于會見證人、跨境作證,在反貪追贓、追捕嫌犯方面的效用十分有限,反貪合作仍有空白地帶需要填補。

    “在緝拿嫌犯方面,兩地至今沒有正式協定,令一些逃犯逍遙法外。在追贓方面,僅在反毒領域,香港的法庭會接受內地法庭判決,下令充公贓款。而要在反貪案件中追贓,內地部門必須尋求香港廉署幫助,廉署只能以洗黑錢的罪名起訴有關人士追贓。”楊艾文表示,如果在追贓方面兩地也能有在法定基礎上的司法合作,就會方便許多。(記者 葛瑜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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