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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規定攜供移植用器官出入境檢疫機構可先放行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6日 2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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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16日電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公佈《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攜帶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幹細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出境、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

  辦法明確,攜帶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血液製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審批單》並接受衛生檢疫。

  辦法規定,攜帶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幹細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出境、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放行後10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衛生檢疫審批手續。

  辦法規定,攜帶自用且僅限于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血液製品或者生物製品出入境的,不需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但需出示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説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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