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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犯罪"輕刑化"引熱議:對行賄犯罪還要寬容多久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8日 17: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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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行賄犯罪“網開一面”,不是一個新話題,本刊也曾多次關注。然而,儘管多年來變革的呼聲強烈,但問題依舊——

  

  姚雯/漫畫

  “縣委書記30萬元,縣裏局長10萬元,最低價碼副鎮長也要5萬元……”媒體最近披露的山東省某貪官的行為似曾相識。雖然上述事實須通過審判程序確認,但人們已有擔心:那些用金錢開道,靠行賄買來官帽的官員,該作何處置?他們會像當初的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賣官案中的行賄者一樣,微風拂過,大都毫發無損?

  對行賄者網開一面,理由自有千千萬。但我們無法忽視一個現象,行賄似乎越來越為社會寬容,行賄犯罪越來越容易被“輕刑化”甚至免刑化。對行賄犯罪,我們距離“零容忍”還有多遠?

  現象:行賄犯罪“輕刑化”並非個別

  “2009年到2011年中,江蘇省常州市兩級法院審結受賄案件為70人、76人、63人,但同期審結行賄案件卻為3人、10人、7人;從行賄犯罪的量刑情況來看,有期徒刑3人、緩刑11人、免刑6人,緩刑免刑比率高達85%……”

  這是2012年6月7日《人民法院報》刊登的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行賄犯罪的一份調研報告。報告顯示,無論從案件數量還是從刑罰輕重上看,行賄案件都無法和受賄案件相提並論。

  “我國的確存在行賄‘輕刑化'甚至‘免責化'的現象,而且有加重的趨勢。”長期從事反腐敗研究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建明告訴記者,在查辦賄賂案件中,重點打擊受賄,寬容行賄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據統計,近年來我國辦理的行賄案不到受賄案件的10%,而且起訴到法院的行賄案件越來越多地被判處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通過行賄所得的非法利益也很少被追繳,特別是對單位行賄追究責任的更少,不用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也較為少見。

  在馬德賣官案中,牽扯到的買官者,有鄉鎮書記、鎮長,縣委書記、縣長,以及各市、縣、區內局委辦各部門的一二把手,共計260余人,其中,有綏化市下轄10個縣市的眾多處級以上幹部,僅綏化市各部門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據當時的《中國青年報》報道:“涉案的265名幹部,除少數‘影響惡劣的',大都得到了從輕處理”,“耿某行賄4.5萬元,人大副主任照當。”

  這不是個案。

  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受賄案中,廣東省深圳市某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行賄金額高達3200萬元,創造了行賄金額之最。2007年8月,胡星被昆明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對這位“行賄狀元”,最後如何處理公眾不得而知。

  這些案件披露時,媒體和專家均有呼籲,希望加大打擊行賄犯罪力度,近幾年全國“兩會”上也不斷有此類聲音傳出。

  來自專家和代表的一次次呼籲,言猶在耳卻又空繞梁,這也似乎在警醒我們:行賄犯罪“輕刑化”、“免責化”應該引起重視。

  危害:行賄不止,賄賂難除

  2006年12月,山西易居房地産公司負責人突然消失,該公司開發的“龍湖易居”項目數百名購房者的預付房款被卷走,涉案金額達6億元。專案組在發現該樓盤存在無證售樓、重復銷售、重復貸款等違法事實的同時,起獲了一本行賄送禮筆記,行賄記錄涉及各級官員60多名……

  行賄往往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後果不可謂不嚴重。任建明告訴記者,行賄直接損害了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往往又攫取了腐敗收益中的大部分,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而行賄“輕刑化”,則更危害了法治尊嚴和社會公平。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一處副處長吳志良認為,行賄犯罪“輕刑化”會帶來三大不利影響:

  第一,不利於有效警示行賄人。行賄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因考慮到實施犯罪的收益遠遠大於成本,不惜鋌而走險,甚至會“造就”行賄慣犯。

  第二,不利於遏制賄賂犯罪。賄賂犯罪隱蔽性強,在目前反腐敗體制下,能否突破案件,嚴重地依賴於行賄者的檢舉揭發。在這種制度設計下,行賄者可以先肆無忌憚地行賄,一旦東窗事發就拿檢舉揭發與辦案人員做交易,逃避處罰。對行賄犯罪打擊不嚴、處罰不力,會使行賄行為越來越普遍,從而對預防賄賂犯罪更為不利。

  第三,不利於創建良好的法治環境。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民眾對民主、法治的期待,都要求全體國民尤其是掌握公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掌握經濟命脈的群體奉公守法,然而,行受賄犯罪的高發及懲治不力,將使得“權力尋租”蔓延于市場經濟的各個角落,惡化社會環境,敗壞社會風氣,進而導致民眾信心的喪失,遲滯國家民主、法治步伐。

  任建明分析認為,行賄犯罪“輕刑化”極大地抵消我國的反腐敗成效。對行賄犯罪的“輕刑化”甚至“免責化”,會激發或者助長行賄動機,行賄者往往使用各種巧妙的賄賂手段,使國家工作人員隨時面臨著行賄者的各種誘惑。在這種情形下,要有效反腐敗就很不容易。

  他同時認為,行賄犯罪“輕刑化”將誤導社會的認知和態度。立法和司法上一旦形成這種傾向性,長此以往必將對大眾的認知和態度産生誤導效應,滋養賄賂犯罪土壤,而這種社會認知,則將進一步助推行賄犯罪和腐敗的産生。

熱詞:

  • 行賄犯罪
  • 輕刑化
  • 賄賂犯罪
  • 緩刑
  • 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