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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毒地板一審 同一機構給訴訟雙方檢測結果迥異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11: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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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毒地板”事件又有了最新進展。記者今天(5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毒地板”事件首宗訴訟8月1日在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在庭審中,發生了令人不解的一幕:原告程女士與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萬科置業有限公司雙方都委託了同一家檢測機構,對涉案房屋內空氣甲醛含量進行檢測,結果卻大相徑庭——一個超標,一個合格。

  2012年2月17日,網友發帖爆料安信地板被指甲醛超標,使萬科集團在16個城市的29個樓盤陷入“毒地板門”。佛山市民程女士得知自己購買的精裝修房用了甲醛超標的安信牌木地板,一怒之下將開發商佛山市順德區萬科置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損失。同年5月23日,順德區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成為安信“毒地板”事件曝光後首起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

  被告方不存在室內空氣污染

  對於木地板甲醛超標一事,萬科公司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在誠懇致歉的同時提出免費更換問題地板,並按誤工損失每天240元和居住損失每天350元的標準補償業主,或者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補貼讓業主自行更換地板同時補償誤工損失和居住損失的處理方案。該公司稱,已有85戶業主接受上述補償方案,但原告卻置之不理。

  程女士認為,其損失超出了萬科置業的補償標準,遂以涉案房屋室內空氣污染問題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萬科置業賠償其各項損失90100元。

  在審判長要求下,原告解釋了其索賠構成,即更換地板損失7770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36730元以及房屋租金損失45600元。

  “哪來的租金和人身損失?”庭審時,萬科置業的代理人對原告的訴求無法接受。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以及退房租金收據各一份。程女士説,其于2月22日將涉案房屋出租,原約定租期一年,月租3800元。但才過了一個月,承租人就以木地板質量問題為由與其解除合同,造成了租金損失4.56萬元。

  程女士還説,安信地板甲醛含量超標,自己及其家人在使用該房屋時受到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萬科置業自然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代理人認為,該案並非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涉案房屋不存在室內空氣污染。被告在庭審時,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檢測報告顯示該房屋並未受甲醛污染。

  同時,被告提交了一份水電讀數表及照片。“從水電表讀數來看,該房屋並未有人入住。沒有實際居住,何來身體損害,何談賠償”?

  被告方還認為,原告出示的租賃合同是今年2月22日簽訂,而曝光安信“毒地板”的時間在前。“原告在明知地板有問題的情況下,還將房屋出租有主觀過錯成分”。

  “該套房面積才86平方米,月租卻高達3800元,明顯與市場價格不符。”被告對該租賃合同真實性予以質疑。

  被告還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其並非地板的生産者、安裝者,對甲醛超標一事,並無過錯。事件發生後,萬科已對事件進行了積極處理並提供解決方案,並和原告多次協商溝通,但原告對被告提出的方案不予理睬,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檢測機構標準不同致結果差異

  庭審中發生了令人費解的事情: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供了專業檢測機構作出的檢測報告,原告提供的為甲醛含量超標的檢測報告,被告提供的是甲醛含量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但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檢測結果卻是由同一家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後作出的。

  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交房之前和2012年2月28日安信木地板事件曝光之後,先後兩次委託檢測機構對涉案房屋內空氣甲醛含量進行檢測。原告也於今年5月11日自行委託檢測。雙方委託的機構同為佛山市廣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結果卻迥異:一個合格,一個超標。

  對此,佛山市廣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給出的解釋是,被告委託檢測時,採用的是《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10》,該標準屬國家強制性標準,根據該標準要求,在對涉案房屋進行檢測前需對外關閉門窗1個小時,選取3個監測點同時檢測;而原告委託檢測時採用的是《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該標準屬推薦性標準,根據該標準在檢測之前需對外關閉門窗12個小時,並且需要選取3至5個監測點同時檢測,但是原告只委託檢測主人房,所以只設了一個監測點。

  該公司還解釋,在不同的檢測時間和條件下,由於溫度、濕度、通風、日照情況不同,檢測結果也會不同。

  由於兩次檢測結果不同,當審判長詢問雙方是否需要再次檢測鑒定時,被告認為自己已適用強制性標準檢測該樓盤的其他房屋,空氣質量達標合格,堅持不再檢測。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佈將擇日宣判。

熱詞:

  • 原告
  • 安信地板
  • 結果差異
  • 訴訟請求
  • 檢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