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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從“法制時代”向“法治時代”全面加速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09: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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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為中國的法治建設矗立起了一座新的豐碑,以此為標誌,中國從“立法時代”向“修法時代”華麗轉身;從“法制時代”向“法治時代”全面加速。

  在這一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這是一個激蕩人心的時刻,這是一個生發懷古的時刻,回首往昔,為了民族復興的光榮與夢想,為了國家強盛的理想與追求,幾代人凝心智鑄鐵卷,從青絲到白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濃縮了中國人民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創新與實踐,併為這些創新與實踐提供了堅實的法制根基與保障。

  一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史,同時也是一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探索史,它融匯了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中國人民為民族的復興、國家的強盛、人民的幸福所進行的艱苦努力和不懈追求,它凝聚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引下的政治文明與法治文明。

  從1949年的共同綱領,到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問世,建國初期的立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確立了國家的國體、政體以及公民與國家的關係,確立了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體現了一個新生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基本權利的需要。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以改革開放為旗幟,中國開啟了民主法治建設的新時代。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這一時期經濟領域立法突飛猛進,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經濟合同法、企業破産法等法律先後出臺。

  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使中國的立法工作進入了一個發展躍進的黃金期。不僅是經濟領域的立法,一批事關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立法法、行政復議法、高等教育法、職業病防治法、工會法、文物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的制定和修改成為這一階段立法工作的代表作。

  進入新世紀,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立法工作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不斷加強,立法質量也不斷提高。特別是隨著人權入憲,尊重和保障人的權利成為這一時期立法的突出亮點。為進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行政強制法在千呼萬喚中終於破繭而出,刑事訴訟法在萬眾矚目下完成了第二次全面大修;為保障公民合法財産權,物權法歷經13年,7審7讀,終於闖關成功,創下了中國立法之最;為強化對公民私權的保護,與民眾利益攸關的侵權責任法在爭議聲中反復磨合最終出臺。尤其令人欣喜的是,一直被認為是我國“立法短板”的社會領域立法在這一時期受到了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人民調解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等先後出臺,成為民生立法的典範。

  截至2011年12月底,除憲法外,我國共制定現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規714件,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8921件,涵蓋社會關係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

  法律承載著一個國家的立國理想,也構築著一個國家的治國大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讓依法治國從宣言變成現實,從理念變成行動。吳邦國委員長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座談會”上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意義作了高度的概括和總結,他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法制保障。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國家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文明建設各項事業均被納入了法制化軌道,從制度上、法律上解決了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日益繁榮、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構建,確定了明確的價值取向、發展方向和根本路徑。

  路漫漫其修遠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鑄就了一份輝煌,也將中國的民主法治建設推到了一個新起點上。一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創新與實踐永無止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就永遠存在著自我完善、自我修正的內在動力和要求。所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充滿活力的、開放的、動態的體系,完善法律、修改法律,使各項法律制度不斷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生活需要,是未來立法工作的重心。

  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在“有法可依”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以後,“有法必依”就變得更加現實而迫切。如果説“有法可依”需要的是創制的共識與智慧,那麼“有法必依”需要的則是堅守的勇氣與決心。如果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制度領域構建了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符合中國發展方向的現代化法治規範,那麼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則必須要在思想領域完成一次法治精神的革命與昇華。

  “法制中國”已全面邁向了“法治中國”。回首過去,過去成就了一份光榮;展望未來,未來張開了新的夢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讓中國的民主法治建設躍上了一個新的高度,而在這個高度上中國的民主法治擁有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強大的前進動力。

  發揮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統率全局作用

  □韓大元

  ■憲法乃一國之本,是國家制度合法性的基礎。如果憲法不能在國家生活中發揮至高無上的根本法作用,那麼整個國家的根基就不穩固,國家的大廈也會岌岌可危。如果憲法不能在法律體系的建構和發展中發揮統率全局的最高法作用,那麼國家的法律體系就會喪失合法性來源,法律體系的良善性也難以得到保證

  從1949年的《共同綱領》頒布算起,新中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已經走過了60年曆程。60年來經驗告訴我們,在社會發展中,一定要充分發揮法治的作用,構建起一套科學合理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在法律體系的構建與發展中,必須以憲法為基本出發點,維護憲法權威,充分發揮憲法作用。

  立法需從憲法中尋求合法性

  法律體系是指在憲法統率下,以各基本法為主要框架,由各種法律、法規共同組成的有機聯絡的整體。在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中,憲法發揮著立法依據作用,制定法律必須要以憲法為依據,必須從憲法中尋求合法性來源。其表現形式之一就是法律文本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表述。

  當然,“根據憲法”只是規範意義的表述,並不是實然意義上的事實關係。雖然寫了“根據憲法”,但有些法律內容本身可能存在著與憲法不一致的部分。雖然內容設計上一致,但具體運作過程也可能會出現脫節。

  判斷一部法律是否真正“根據憲法”時,要考慮法律理念、基本原則和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憲法規範、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

  憲法既是一部內容嚴謹的規範體系,也蘊含了豐富的價值理念,其中核心就是規範權力運行、保障基本人權,憲法本質上是保障人權之法。普通法律也應遵循這一價值理念,方可保證立法的良善性,保證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正當性。

  憲法基本原則是憲法精神的具體表現。我國憲法中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和法治原則都已經內化為法治建設的靈魂,它對我們的法治建設發揮指導作用。因此,在審查普通法律的合憲性問題上,除了要看普通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否有違人權保障之原理外,還要審查其內容是否有違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精神與憲法原則都是比較抽象和原則性的東西,在具體的憲政實踐中不容易把握。而憲法條文都是比較現實而具體的規定,憲法的權威和價值最主要的就體現為對憲法文本的尊重和遵守上。所以,如果普通法律出現明顯違反憲法文本規定的條款,無論其是“良性違憲”還是“惡性違憲”,都要堅守憲法的最高性原則,認定其違憲無效。如果以“改革”名義,突破憲法文本規定的基本底線,無論這種“改革”具有多大的“合理性”,最終會犧牲法治價值,損害法治權威。

  堅持全國人大的主導地位

  立法首先要厘清立法主體與立法權限。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經常並稱最高立法機關,從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文本規定以及憲政基本原理來看,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並非同一的立法機關,二者的憲政基礎、憲法地位、憲法職權和立法程序都是不同的。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都有國家立法權,其中全國人大具有制定基本法律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制定非基本法律的權力。儘管有此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具體法律制定主體的確定存在著一定的隨意性。

  比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侵權責任法,便面臨著這樣的憲法爭議。侵權責任法是否屬於憲法第62條第3項所規定的“民事的基本法律”?如果是基本法律,是否應該由全國人大制定?如果理解為非基本的民事法律,能否作為未來編纂的民法典的組成部分?而民法典的基本制度顯然屬於民事的基本法律,必須由全國人大通過。如果侵權責任法成為未來民法典的獨立一編,全國人大是否還要重新通過一次?

  要保證法律體系的統一性,這些事關立法權的根本性問題就不能不慎重考慮。在立法實踐中,必須嚴格界定清楚基本法律制定權的內涵和外延,堅持由全國人大行使基本法律制定權的憲法原則,防止基本法律制定權的形式化。在法律體系的建構中,必須堅持全國人大的立法主導地位,嚴格按照憲法的規定對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進行劃分。

  依憲平衡立法的三個維度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要切實解決立法中不平衡的問題。這種不平衡包括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質與量的不平衡。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提高立法質量是大家的基本共識。通常意義上説,立法質量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質,一個是量。從量上看,提高立法質量的前提是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法律,這些法律足夠形成一定的體系。從質上看,保證立法質量要求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把兩者關係處理好,不能為強調民主性而犧牲科學性。

  公民參與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個國家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擴大公民參與,首先是貫徹立法程序公開的原則,立法機關的審議過程應當公開,公眾可以旁聽和參與立法過程,提出意見,新聞媒體也應該客觀全面地報道立法過程。

  擴大公民參與的第二個方面是公開立法文獻和立法檔案。對民主的立法機關而言,信息資料的開放是一個必然的要求,同時這種開放也增強了立法機關工作的實效性。公開立法文獻和立法檔案,能夠使審議過程透明化。對公民而言,通過立法信息和資料的公開,不僅有助於廣大人民群眾認識立法、了解立法,使他們真正感受法律的權威和價值,也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民主性、科學性,更有助於提高法律的實施效果,使人民群眾自覺守法。從學術研究的意義上説,公開立法文獻,有助於準確把握立法原意,避免産生這樣那樣的誤解。

  立法本質上是利益的博弈與分配,在社會專業化分工程度越來越高的今天,也要處理好部門立法、專業立法的關係問題。在現代社會,立法要想完全擺脫部門利益幾乎是不可能的,問題的關鍵在於正確對待和處理部門利益,將部門利益通過正當的立法程序轉化為共識,使部門利益獲得不同主體的普遍認同,使立法中反映和體現出的利益具有多元化。實踐中,有的地方實行立法招標制度,有的地方實行立法回避制度,還有的地方組建立法專家庫,讓法學、經濟學、金融學、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甚至請他們提出立法研究報告和立法草案建議稿。通過多元主體的參與,改變了過去部門立法的主體單一、渠道單一的狀況。

  為了確實保證公眾的立法參與,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預告制度。實施立法預告有助於有針對性地加強特定領域的立法,保持法律體系的完整和協調。今後,我們應該在總結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推行立法預告制度。立法預告是對立法規劃的深化和發展,通過立法預告,將立法理由、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事先作出較為詳盡的説明,使公眾能對立法的基本情況有事先的認識和把握,對立法的必要性産生認同,引導他們在預告期內提出意見和建議。

  其次是內容的不平衡。我國法律體系主要由七個法律部門構成: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各個法律部門的發展很不平衡。根據2011年10月發佈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截至2011年8月底,各部門法律中以行政法最多,79部,佔三分之一多;其次是經濟法,有60部,而社會法較少,只有18件。

  根據立法體現的內容,可以大致劃分為經濟性立法、政治性立法、文化性立法、社會性立法等不同類型。多年來,經濟性立法居絕對主導的地位,佔據國家立法半壁江山。與此相對,文化建設立法和社會建設立法數量相對較少,二者總和才僅僅佔據了整個法律體系的15%左右。

  在法律體系的建構過程中,需要採取一種綜合的社會發展觀,要保持法律體系的平衡發展。要繼續強化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基礎地位,積極發揮憲法的協調功能,使原來偏重經濟立法轉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立法並重的格局。

  從人權保障原則角度來看,憲法必須關注權利,關注民生,因而要加大社會和政治領域立法的力度。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改革逐漸進入深水區,貧富分化、“三農”問題、下崗失業、勞資衝突、教育亂收費、看病難與看病貴、食品及藥品安全、生産事故等一系列“社會病”開始顯現,社會立法的缺失漸漸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瓶頸。

  近年來,勞動合同法等多部重要社會法相繼出臺,顯示出立法機關已切實加強社會領域立法,補平這一短板的進程尚待持續。

  政治性立法雖然數量不少,但仍然是整個法律體系中比較薄弱的一個環節。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如何合理地解決私權與公權之間的衝突是值得高度關注的社會問題。政治參與途徑的多元化與政治利益衝突的加劇,客觀上推進政治生活的法律化。

  目前,調整政治利益衝突的法律體系仍然不能適應現實發展的需求,需要以理性、開放與寬容的姿態合理確定政治性立法的功能與體系,以加快立法、修改法律的工作。

  特別是需要儘快改變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調整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模式,對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要堅持法律保留原則,減少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衝突,事先預防法律衝突給公民生命、財産與安全所帶來的侵害。

  最後是東西部立法發展的不平衡問題。國家法制的發展應當是整體的,但我國目前存在著只建設“東部或者城市的法制”的傾向。應該進一步從法制統一的戰略角度重新考慮西部立法的發展問題。在立法規劃中要充分考慮西部立法與東部立法的平衡發展問題,考慮西部的實際情況,對立法內容與實施情況作綜合判斷。

熱詞:

  • 法治中國
  • 科學發展觀
  • 法制統一
  • 法治原則
  • 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