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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與朋友賭氣喝下10瓶二鍋頭醉死 酒友被判賠7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15: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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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勸阻義務應擔責

  她與張自成一共喝下了10瓶(二兩裝)二鍋頭,2人都喝醉了,後被送到住處。

  醫院在未經病員本人或家屬簽字同意的情況下,讓其離開醫院,有一定責任。

  受朋友邀請,一女子賭氣喝白酒,與朋友一共喝下10瓶二鍋頭。讓人沒想到的是,該女子第二天酒精中毒死亡。死者家屬將與死者一同喝酒的酒友、醫院等三方告上法庭,索賠50余萬元。7月29日,(四川)資中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宣判,酒友被判賠7萬元,當事醫院賠4.7萬元。

  事發

  女子喝白酒第二天醉死

  卯昌貴是雲南省昭通市人,生前一直在成都溫江某養身堂工作。去年1月18日晚,卯昌貴受朋友張自成的邀請,到溫江區鳳溪大道中段一家火鍋店就餐,和張自成的朋友一起喝酒聊天。

  吃飯期間,卯昌貴心情不太好,就賭氣喝悶酒。直到酒席結束,她與張自成兩人一共喝下了10瓶(二兩裝)二鍋頭,二人都喝醉了,其朋友分別將他們送到了各自的住處。

  次日下午,卯昌貴的朋友舒昭富在“養身堂”找到她時,她仍然醉得人事不省。舒昭富立即將卯昌貴送到成都市某醫院治療。因為醉酒,卯昌貴鬧得同房病人不得安寧。為了不影響他人,舒昭富簽字提前將卯昌貴帶回到住處。

  到家12分鐘左右,卯昌貴昏迷,經120醫生現場搶救1小時後,卯昌貴死亡。

  事後,經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卯昌貴為小葉性肺炎合併乙醇中毒死亡。

  宣判

  死者和酒友都有責任

  由於當事人張自成是資中人,事後,卯昌貴的父母和兒子向資中縣人民法院起訴張自成、成都市某醫院、舒昭富,要求三方共賠償50余萬元。

  7月29日,資中縣人民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卯昌貴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賭氣大量飲酒,醉酒導致身亡,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卯昌貴和張自成係朋友關係,案發當天,張自成未勸阻,致使卯昌貴醉酒負有一定責任。卯昌貴醉酒後,張自成未盡到幫助、照顧、扶助義務,沒有採取救助措施,也有一定過錯,與卯昌貴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另外,住院期間,醫院在未經病員本人或家屬簽字同意的情況下,讓舒昭富帶患者離開醫院,對於患者的病情加重、惡化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舒昭富作為死者朋友,本是在無償幫助,但在此過程中擅自作主,讓患者離開醫院,中斷治療,對患者的病情加重、惡化有一定的過錯。

  根據三被告之間的過錯大小,法院確定被告張自成應承擔15%的責任,賠償7萬餘元;成都市某醫院應承擔10%的責任,賠償4.7萬元;舒昭富承擔5%的責任,賠償2.3萬元。

  律師解析勸酒人要承擔責任

  四川永熾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強表示,酒桌上勸酒行為不當容易引發糾紛。李國強提醒説,“當事人如果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當事人酒量有限的情況下,因為勸酒造成當事人醉酒或者受傷,比如醉酒後的交通事故、醉酒駕車、醉酒摔倒受傷等,根據過錯責任,勸酒人與當事人出現事故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除了當事人要承擔主要責任外,勸酒人也要承擔次要責任。” (何成康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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