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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57條格式條款被認定霸王條款 消費者多默認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08: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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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券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傢具表面、玻璃、燈具均不在保修範圍內”、“新人貴重物品(如鑽戒等)請妥善保管,如丟失乙方(婚慶公司)不承擔責任”,日常消費中,類似的條款隨處可見,很多消費者覺得有失公平,但大多都選擇妥協容忍。

  4月中旬起,寧波市工商局和消保委聯合向社會徵集消費領域“霸王條款”。

  昨天,記者從工商部門獲悉,目前收到各類疑似“霸王條款”103條,經各方專家會審,包括上述條款在內的57條格式合同條款被認定為“霸王條款”。

  工商部門表示,將對這些“霸王條款”按行業開展專項整治,如消費者遇到“霸王條款”,可撥打12315投訴。

  57條格式合同條款被認定為“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格式合同提供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不與對方協商,將自己的意思強加給作為弱勢一方的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

  常見的“霸王條款”一般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等形式存在。

  4月中旬至今,寧波市工商局和消保委共向社會徵集消費領域“霸王條款”103條。

  經各方專家會審,共有57條格式合同條款被認定為“霸王條款”。

  徵集到的103條“霸王條款”涉及婚紗攝影、傢具買賣、房産、汽車、銀行保險等18個行業,其中商品房買賣、預付式消費卡、汽車買賣及維修等行業是“重災行業”。

  不少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消費者逾期付款,需要支付萬分之四的違約金,而房産商逾期交房,只要支付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寧波市工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雙方違約責任不對等,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這樣的合同條款在房地産交易中比較多見。

  目前不少行業都流行預付式消費卡,很多消費者習以為常的不公平約定都是“霸王條約”。

  比如市面上常見的預售卡上都會標注“本券加蓋印章有效,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專家認為,預付式消費卡是消費者用現金購買的,屬於消費者私人財物,商家無權對消費者私人財物規定過期作廢,佔有已有。

  很多消費者對“霸王條款”默認接受

  昨天,工商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次確認的57條“霸王條款”中,“本券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自充值之日起有效期一年”等常見條款所佔比例很大。

  記者採訪後發現,不少消費者面對這些條款時,多因對相關法律不熟悉、對合同條款過度容忍而默認接受。

  在購買傢具等大宗貨物時,經常可以看到“訂貨需交納貨款總值30%的定金,下單後定金不予退還”的條款,記者隨即採訪數位消費者,均表示對此無異議。

  其實該規定內容違反了相關法律,我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定金的法定數額: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另外,在一些酒店、飯店、婚紗影樓等營業性質場所,消費者經常可以看到“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如丟失乙方本XX不承擔責任”的標識,很少有人對此抗議。

  專家們認為,經營者應對顧客負有保管好自身貴重物品的提醒義務,而且在經營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造成顧客貴重物品遺失,不能免除經營者責任,“遺失概不負責”的規定於法不合。

  工商部門:對審定的“霸王條款”按行業開展專項整治

  “霸王條款”有失公平又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何能如此明目張膽地廣泛存在?

  除了上述消費者對相關法律不熟悉、對合同條款過度寬容等原因外,還有企業法律意識淡薄、企業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尊重、相關部門監管存在漏洞等重要原因。

  在公開徵集“霸王條款”的過程中,寧波工商局共檢查各類合同1699份,發現問題合同466份,對存在問題合同的經營者行政約談326家,發出行政建議256份,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133份,幫助企業整改規範合同文本223份,處罰47起,罰款7.76萬元。

  工商部門表示,下一階段,將對審定的“霸王條款”按行業開展專項整治,如消費者遇到“霸王條款”,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

熱詞:

  • 霸王條款
  • 格式合同
  • 行政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