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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珠海造地被政府收走轉給國企 官員稱其沒實力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01: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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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塊位於廣東珠海市高欄港區南逕灣總計132066.2平方米的建設用地,近來成為當地輿論關注的“熱土”。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赴珠海調查獲悉,這塊原本由珠海港豐石化有限公司(下簡稱港豐石化)按政府合同開山填海造出來的土地,被市國土資源局(下簡稱國土局)以“閒置滿兩年”為由收回,並在行政復議期間轉讓給了一家國企。對此,當地政府官員的解釋是:“與大企業相比,港豐石化太小,沒實力。”

  企業依約開山造地政府下文先“割”後“收”

  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第一批經濟特區,珠海市曾吸引了全國各地的創業者,來自江西的黃志堅便是其中一個。經數年打拼,他于2001年2月在珠海註冊成立了一家從事清潔能源項目的民營企業——港豐石化。

  據介紹,港豐石化于2002年12月與珠海高欄港區(時稱“臨港工業區”)管委會簽訂合同,獲准以開山填海造地方式在該區投資開發多功能低溫倉儲項目;2004年3月,簽訂《珠海市國有土地權出讓合同書》,以每平方米一元的價款取得132066.2平方米工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並辦理了《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房地産權證》。

  2005年底,開山造地工程基本完成。但在2006年1月,港區經濟發展局向港豐石化下達紅頭文件稱,“經珠海市政府多年爭取,廣東省重點項目LN G項目已選址在珠海臨港工業區,具體位置和貴公司相鄰。”“LNG必須向貴公司方向平移30米……我區要求貴公司儘快與廣東珠海燃氣工程建設辦公室達成相鄰邊界紅線退讓劃分協議。”

  “珠海LN G是中海油和廣東粵電集團等大型國企在珠海投資的重點項目。”黃志堅無奈地説,港豐石化按政府要求與廣東珠海燃氣辦簽訂邊界退讓30米協議,“割讓”8000多平方米土地。另外,燃氣辦又因LNG項目建設需要向港豐石化“免費借用”43800平方米土地,後來燃氣辦再發函延長了借地期限。

  2007年4月30日,高欄港區管委會又通知港豐石化到區裏開會。此次《會議紀要》顯示,這回是為了配合殼牌項目,要求港豐石化把自己為開山造地施工而投資建設的變壓器及高壓線路拆除,但政府承諾會在45個工作日內恢復供電。

  按照區政府調整規劃用地的要求,2007年8月20日,港豐石化與高欄港區國土分局簽訂工業用地《補充合同書》,並據此于2008年1月29日重新辦理了《建設用地批准書》。

  在港豐石化多次催促下,2008年10月26日,珠海燃氣辦將LNG項目借用土地歸還;但因殼牌項目而被政府下令拆除的變壓器及高壓線路始終未能恢復。

  2009年12月15日,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向港豐石化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0年1月,珠海市人防辦、市政府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等部門相繼審批完畢。至此,港豐石化正式具備地面工程建設合法權。

  因電力始終未能恢復,為趕工期,港豐石化採用柴油機發電方式加快推進項目施工。可在2010年4月22日,高欄港區建設局以施工手續不全為由下發《停止施工通知》,責令立即停工。

  2010年10月14日,珠海市國土局告知港豐石化,以“滿2年未動工開發”為由,擬收回其132066.2平方米建設用地使用權。同年12月10日正式下達收地《決定書》。

  市國土部門收地被指“違法施政”

  珠海市國土局收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是:因港豐石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設項目進行3層建築面積為3100平方米綜合樓實質性建設,根據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第2款“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 之規定,認為該宗用地閒置時間從《補充合同書》生效之日起滿1年後起算,即2008年8月20日起算,至2010年8月20日即閒置滿兩年,決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琦認為,這份收地《決定書》不僅無充分事實依據,而且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港豐石化開發低溫倉儲工業項目包括土地開發和綜合樓建設,而且前期開山填海土地開發工程更大、投入更多,國土局僅以綜合樓未實質性建設便認定其“未動工”,是典型的“以偏概全”,理由無法成立。

  其次,《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第2款規定是這樣的:“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我們看看港豐石化項目開發遇到多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的原因吧:一是高欄港區管委會先下文讓港豐石化為LNG項目“割讓”土地、借用土地,後又開會下令讓他們配合殼牌項目拆除變壓器和電線;二是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直到2009年12月15日才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是珠海市人防辦、市政府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等部門,直到2010年1月才相繼辦完審批手續,隨後港豐石化向高欄港區建設局打報告申請開工,至今未獲批准。

  其三,在未獲開工批准且電力設施也未恢復的情況下,港豐石化曾試圖用柴油機發電推進項目建設。高欄港區建設局于2010年4月22日下發通知,以其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緣由,責令其“立即停工”;同年12月10日,市國土局卻認定其“滿2年未動工”而收回土地。這兩份分別出自區市兩級政府部門的文件為何自相矛盾?

  其四,在接到收地《決定書》後,港豐石化于2011年1月28日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同年3月21日,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回函稱“因案情複雜,不能在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延長審理期限至2011年4月28日。但在同年3月18日,市國土局在行政復議尚無結論之時將土地掛牌出讓,並於同年4月21日以5969.6544萬元價格出讓給高欄港區管委會下轄的珠海匯華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黃琦律師説,“市國土局在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未果之時便掛牌出讓土地,顯然屬違法行為。”

  探訪收地真相官員稱企業“沒實力”

  據了解,針對政府部門收地行為,港豐石化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2年2月6日,珠海市金灣區法院依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第2款及《珠海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建設用地超過合同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市土地主管部門可以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之規定,做出維持市國土局《收回珠海港豐石化工業用地決定書》的行政判決。

  記者注意到,無論是《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第2款還是《珠海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都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和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的規定。對此,金灣區法院研究室主任顏永韜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判決書是審委會集體討論後作出的。”

  “實際上,政府收回港豐石化土地謀劃已久。”黃志堅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件事,港豐石化為全面啟動項目建設,曾擬用土地抵押貸款1 .2億元並於2009年8月獲得廣發行批准,但因高欄港區政府和市國土局從中作梗,最終未能成功。

  7月10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在珠海市政府秘書一科查到一份編號為“QT20101446”的“政府辦文”證實了黃志堅的判斷。該文詳細記錄了市政府就港豐石化申請抵押貸款事宜所徵求的有關意見。除市發改局認為港豐石化為高欄港建設做出很大貢獻並同意其辦理抵押貸款以外,高欄港區管委會意見是:“我區于2010年1月27日請示市政府依法收回港豐公司項目用地……懇請市政府對港豐公司申請抵押貸款的事宜不予批准。”市國土局意見是:“考慮到以閒置土地收回用地條件還不成熟,建議採取協商等其他方式收回或等土地閒置滿兩年達到收回條件後再處理。”“鋻於高欄港經濟區管委會已提出擬收回該宗地,為利於今後收地工作,建議不同意港豐公司對該地塊的抵押貸款。”

  “高欄港區迫不及待想收地,市國土局釣魚執法等時機。他們的目的就是要把我們開山填海造出的土地高價轉讓給中海油等大企業。”黃志堅説,“由於我們及時向中海油等發函説明情況,中海油等退出土地競標,市國土局只好暫時將土地轉到高欄港區屬匯華基礎設施投資公司名下。”

  記者來到珠海市國土局了解情況,時任局長夏克軍以自己已改任書記為由建議記者找辦公室,辦公室主任鄧小恧則表示:“我們對此不想回答。因為港豐石化閒置土地問題主要是高欄港區認定的,你應該到港區了解情況。”

  在高欄港區管委會領導安排下,區産業發展局暨招商局局長張戈接受了記者採訪。面對追問,這位主管招商引資的官員承認,港區政府工作存在“瑕疵”和“漏洞”。據張戈介紹,當初讓港豐石化開山造地,是因為那時港區政府比較困難;現在收回土地,是因為與中海油等大企業相比,港豐石化太小,沒實力。他強調説:“我們希望把土地出讓給有實力的公司開發。”

  據悉,港豐石化不服金灣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已向珠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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