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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答問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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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衛生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正式實施,對獻血者健康檢查等具體事項作了規定,為一般血站開展無償獻血工作提供技術指導,現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新版《要求》發佈的背景是什麼?

  《獻血法》自1998年實施以來,為配合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200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了《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01)。《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01)的實施,對於保障獻血者和受血者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幾年來,我國無償獻血工作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獻血人群不斷擴大,技術、規範不斷更新,社會對無償獻血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因此,有必要對《要求》的有關內容進行修訂,使無償獻血工作與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

  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為《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起草單位,從2008年9月開始對2001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01)進行修訂。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的修訂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確保血液安全、尊重科學發展、密切結合實際、堅持操作可行、參考國際標準、與國內相關標準協調一致、廣泛徵求意見”的原則,充分考慮了我國人群的生理狀況,並充分結合我國國情,參考了相關國家、地區的規定。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按照相關指導原則和修訂程序,修訂工作經過多次修訂專題會議、血液標準委員會評審會議、有關條款專項調研及專家諮詢會議,並在全國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行研討、修訂有關內容。2011年11月30日,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經由國家技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正式發佈,于2012年7月1日實施。

  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將選擇安全的獻血者、維護獻血者的健康作為核心理念,制定了嚴格的獻血評估程序,在保障血液安全、充足的同時,維護獻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新版標準的修訂符合我國無償獻血工作發展的需要,為無償獻血的發展提供了更加科學的政策和技術環境,作為獻血者選擇的基本標準,將指導血站開展獻血者篩選和諮詢工作。

  二、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相對於2001版主要作了哪些調整?

  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是我國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最新的國家標準,對獻血者知情同意、健康徵詢、一般檢查、獻血前後血液檢測以及獻血量及獻血間隔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與2001版相比,新版《要求》細化了獻血者健康檢查的內容,調整了內容的結構,增加了強制性條款,修改了部分標準的規定,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1.調整標準結構,增加目次、引用文件、獻血者知情同意,刪除原附錄C;

  2.調整規範性技術條款的章節結構;調整免疫接種後獻血的有關條款,按疫苗生産工藝分類管理;

  3.調整強制性條款,除原有的獻血前檢測、獻血量和獻血間隔、捐獻血液的檢測要求外,增加獻血者知情同意;

  4.增加獻血者有關生活經歷和旅行經歷的健康徵詢;

  5.刪除獻血後血液檢測有關檢測方法、檢測標誌物等內容;

  6.調整獻血年齡、獻血量、血色素標準、單採血小板採集標準和獻血間隔;

  7.修訂眼科疾患、同性戀以及免疫接種後獻血的有關條款;

  8.修訂附錄A獻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徵詢表有關內容;

  9.訂附錄B獻血前血液檢測和獻血記錄有關內容。

  三、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是否對我國獻血年齡作出了新規定?

  新版《要求》7.1項規定“國家提倡獻血年齡為18~55周歲;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獻血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獻血法>釋義》提出,“18周歲是我國法定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無償獻血是公民自願的行為,需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人來決定,本法規定18周歲為無償獻血的最低年齡,與我國其它法律規定一致”,“考慮到我國公民的體質狀況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規定55周歲為無償獻血的終止年齡。但法律規定的終止獻血年齡,只是法律的一般規定,並不是超過終止年齡的不允許獻血。”可見,我國《獻血法》對獻血年齡上限的規定並非強制性條款,新版《要求》將獻血年齡延長至60周歲的規定是與《獻血法》相一致的,並沒有超出《獻血法》對獻血年齡的要求。

  新版《要求》對獻血年齡的延長進行明確規定,既是出於獻血者身體健康的考慮,又是為了滿足部分長期、固定獻血者的獻血願望。近年,在我國無償獻血工作實踐中,各地超過55周歲的定期獻血者提出再次獻血的屢有出現,他們都熱心無償獻血公益事業,奉獻愛心拯救生命。

  年輕人是我國獻血人群的主力軍,50歲以上的獻血人群僅佔很小一部分,超過55歲的獻血者人數則更少。因此,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對獻血年齡的規定不會顯著增加我國無償獻血者人次數,獲得充足、安全的血液仍需要更多健康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四、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對獻血間隔期的調整依據是什麼?

  和其他國家和我國香港、台灣、澳門等地區相比,我國的獻血間隔期設置相對偏長。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將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由原來的不少於4周調整為不少於2周,但不大於24次每年,特殊需要,由醫生批准,最短間隔不得少於1周;將全血獻血後與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由原來的不少於6個月調整為不少於3個月;對兩次全血捐獻間隔仍沿用《獻血法》第九條的規定,為不得少於6個月。

  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對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的調整遵循醫學科學的原則,借鑒了其他國家及我國港臺地區已經成熟的、經過驗證的標準,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兼顧獻血安全和無償獻血發展需要,符合我國國情。

  五、其他國家和地區獻血年齡及獻血間隔資料

  

獻血類別
獻血年齡
獻血間隔
全血
年齡低限:大部分是1617歲,一般都需要監護人簽字同意。
年齡高限:大部分是65歲,個別國家(如加拿大)已將年齡條件放寬為:除首次獻血者外,醫生認為可以獻血的,可放寬到70歲。
如:
英國17-65周歲之間,對於首次獻血者的年齡高限是65歲,經由血液機構醫生每年許可,規律的固定獻血者年齡超過65-69周歲還可以獻血;
加拿大年齡低限為17周歲,首次獻血者應小于61歲, 61-70歲者,如果在近2年中至少獻過一次血的,可獻血;
澳門17-69周歲,首次獻血者60周歲。
一般為3-4個月。
:
英國 通常為16周,最小為12周。正常情況下,12個月內獻血不超過3次。
加拿大不超過530ml的全血獻血者兩次間隔為8周。任何例外情況均需醫生批准並書面記錄。獻血漿或粒細胞後再獻全血至少在48小時之後。
日本 200ml全血,男、女均可4周後的同一天獻血;400ml全血,男性,可12周後的同一天獻血,女性,可16周後的同一天獻血。
美國 間隔8周即可獻血。
香港 男性間隔3個月,女性間隔4個月,16-17歲,需家長同意書且間隔6個月。
成分血
年齡低限一般同全血獻血者。
年齡高限一般小于或等同於全血獻血者,多數為60周歲,經醫生評估合格者可到65周歲。
如:
日本18-54周歲;
新西蘭 18周歲,首次獻血者18-60周歲,固定獻血者18-70周歲;
韓國17-64周歲;
澳大利亞固定獻血者18-80周歲,首次獻血者18-60周歲(但特批獻血者可61-65周歲或全科醫生批准65-80周歲);
泰國17-60周歲;
香港18-65周歲;
新加坡18-65周歲,首次獻血者18-50周歲;
台灣17-65周歲。
基本上均為2周,每年不超過24次單採血漿/血小板。
如:
英國 每年不超過24次機採血漿/血小板,包括每年不超過12次單採粒細胞。兩次最小間隔不得短于48小時,7天內不能超過2次。
美國每年捐獻單採血小板不大於24次,2次捐獻間隔≥4周,不用檢測血小板計數,小于4周,需要檢測血小板計數。
新西蘭 一般情況下,血小板獻血間隔不短于2周,但特殊配型HLA/HPA時,獻血小板間隔可以在醫生的指導下縮短。
加拿大 應患者醫生的要求,可以制定一個更為頻繁的、針對某個患者、從某個獻血者身上採集血液的方案。但獻血者必須滿足除以下幾個項目以外的所有要求:獻血間隔、獻血頻率、血色素、産後狀態。

熱詞:

  • 衛生部
  • 獻血者
  • 健康檢查要求
  • 血小板計數
  • 獻血法